重婚罪重婚,中国重婚罪探讨相关

更新时间:2024-03-04 点赞:6237 浏览:2169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最近的立法例中,多把重婚罪和犯罪家庭的犯罪来对待。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重婚罪?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婚姻法修改后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婚姻,这对重婚罪的处理上赋予了新的精神。在人类社会的以“身份”到“契约”的进展中,婚姻逐渐演变成身份契约联系。
婚姻究竟如何认定重婚罪呢?这一理由的是法律对重婚罪的界定及态度,而在这一点上,有些人对法律有着模糊的理解于误解,所以将以我国法律对重婚罪的界定来对重婚罪探讨。
词:重婚罪界定要件认定责任
一、
市场经济的进展,重婚现象呈增加势头,人在物质富裕的,倚仗金钱公开纳妾,在一地或异地与女性公开以夫妻联系生活。而立法婚姻要件,规定了合法婚姻的条件,也受法律保护的婚姻的条件。在以我国婚姻法价值取向和规定来看,登记在先的情况显然是构成重婚的,对于事实婚在先的情形,学界长期都有争论,司法实践中也有构成与不构成的两的判例。 但说不受法律保护的是婚姻,以重婚罪的主观意识与客观、关于无效婚姻的实质和限制及重婚罪的认定、重婚罪构成的认定立法目前状况的浅析与比较及等来对重婚罪探讨,了重婚罪的主观意识与客观,指明法律对重婚罪的追究。

二、重婚罪的主观意识与客观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说男女双方结婚后,婚姻联系被合法解除或一方当事人死亡前的期间,是婚姻联系的存续期间,如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在立法与司法中,要判定成立重婚罪,就须构成重婚罪的要件确认。
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的是形式性,它要求把法律有明文规定,犯罪构成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断。,当一了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名的主观意识和客观时就构成了重婚罪。

(一)主观意识

关于重婚罪我国《刑法》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就主观而言,重婚罪体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联系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就而言,当事人“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构成重婚罪的主观意识。
(二)客体
关于重婚的客观,我国刑法百五十八条表述为:“有配偶而重婚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任何犯罪对某种社会联系的侵害,的社会危害性是由它所侵害的社会联系决定的,犯罪客体也就危害,犯罪。重婚罪保护的法益是配偶权,在先的事实婚姻不有着配偶权,也有着刑法上的法益,不有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联系,对事实婚的也就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以立法技术角度看该罪状描述有着两点不当:一是以“重婚”来解释重婚,属循环定义,不妥;二是以“结婚”来界定重婚,外延太小。婚姻法的规定,结婚是一特定的法律术语,需以登记其形式要件。现实中,以登记结婚形式出现的重婚是极少的,侵犯婚姻联系的是非法同居。判断重婚罪的客观体现形式就应当看其侵害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三、关于无效婚姻及重婚罪的认定

(一)无效婚姻的实质

无效的理由,一般与婚姻的形式要件无关,其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相对应: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联系的,即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即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不结婚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不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是法律禁止的,其自始不婚姻的法律效力。重婚的导致后序婚姻无效,个婚姻联系仍继续。

(二)无效婚姻的限制

无效婚姻是民事法律制度,而结婚登记发放结婚证是行政,该行政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在撤销前具有恒定的法律效力,不得轻易否定其法律效力,相反地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前还应当受到法律适度地保护,人就会有着多个婚姻联系,就会造成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的混乱。是对无效婚姻宣告无效前的重婚理由。另是关于重婚无效婚姻理由。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前轻易地否定其效力,还应当必要地限制。

四、有关重婚罪立法目前状况的浅析

刑法第258条 规的法定刑,应当是人的一次重婚,即两个婚姻联系重合的情况。人数次重婚的当属于连续犯,而应当是同种数罪。连续犯的处断原则,即一罪以重处罚,重婚罪本身的法定刑就,,很难达到罪行相适应的要求。我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有期徒刑拘役。,在实践中就有可能出现罪刑相适应的情况。比如,人与多人形成多个婚姻联系,构成重婚罪的情况,认定为一罪还是数罪,如何处刑呢?连续犯要求人在的犯罪故意下,连续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它是处断上的一罪。而人数次重婚的很难说是基于其早已计划好的的犯罪故意。

五、重婚罪构成的认定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联系上的体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重婚是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我应以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是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当事人在法定限期不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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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婚姻联系就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当事人在一年内提起撤销请求,其放弃权利,推定该婚姻合法。有法定情由,当事人按期,应当宣告婚姻无效且为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自始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行使婚姻撤销权的是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受胁迫的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至于受胁迫者未撤销请求的,更有理由认定胁迫者的构成重婚罪。受胁迫者也可能构成重婚。婚姻法的规定,在一年的除斥期内,该受胁迫婚姻的效力还不确定的,受胁迫人在一年的除斥期内随时行使撤销权,但只要未申请撤销且事实上未宣告撤销,其结婚证的效力恒定的。就应当依法推定该婚姻合法,受胁迫人再与他人结婚,就重婚罪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但对于受胁迫结婚,婚后建立起夫妻感情,坚决要求离婚,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一般重婚罪论处。

六、法律对重婚罪的责任追究

婚姻联系违法应由婚姻家庭调整,刑法不必多加过问。以而也就忽视了对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使刑法在事实上的重婚面前显得无所。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赔偿。重婚在我国《婚姻法》第10条中被规定为“婚姻联系无效”系列。而婚姻联系无效的法律后果,现今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都离不开对重婚者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惩罚方式:是刑事责任。基于重婚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婚姻法》借鉴了外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经验,明确规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律制度中次设置的损害赔偿制度,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重婚罪是以侵害的性风俗的为内容的犯罪。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形势的进展,在司法上应对事实婚姻应采取有条件的承认其效力,对婚姻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只要其的形式要件,在承认其效力的也应对其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予以的制裁。这样既保护了事实婚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又能促使当事人依法结婚登记。在立法上应建立起事实婚姻自动转正制度和性确认制度,使事实婚姻能在规定的条件下合法婚姻的法律地位,以而在我国建立起以登记婚为主,事实婚姻为辅的婚姻制度,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来看待我国事实婚姻有着的现实。
文献:

1.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修订第2版。

2.马俊驹、余延满着:《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

3.蒋月、何丽新编着:《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厦门大学出版。

4.杨大文:《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9月第2版。

5.蓝承烈着:《民法专题探讨与运用》,群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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