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论破产管理人制度若干理由写作

更新时间:2024-03-21 点赞:3977 浏览:914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了《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破产法取消了清算组制度,创设了管理人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新破产法的授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酬劳小学语文教学论文的规定》。但以管理人制度的运转小学数学教学论文情况来看,实践中仍有理由困扰,如:管理人入册数量较少;指定管理人仍然轻视社会机构;无产可破或无酬劳小学语文教学论文可支付案件的管理人指定等等,为决上述有着的理由四大解决途径,如:在法院内部要建立更为灵活的机制;设立无产可破案件费用基金;建立管理人的自治组织,完善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破产管理人责任系统的完善。
正文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了《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新破产法取消了清算组制度,创设了管理人制度,我国破产法走向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的重大制度革新初中英语教学论文与革新。,最高人民法院新破产法的授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简称《指定管理人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酬劳小学语文教学论文的规定》(简称《管理人酬劳小学语文教学论文规定》),两部司法解释对与管理人指定和管理人酬劳小学语文教学论文有关的诸多理由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以管理人制度的运转小学数学教学论文情况来看,实践中仍有理由困扰,仍有理由亟待厘清。

一、管理人制度的重要量

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是整个破产程序得以胜利。由谁来负责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的处分呢?法院,债权人,还是破产人?在管理和清算破产财产中,要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减轻法院的负担,就在法院,债权人,债务人之间选择平衡点,这设立专门负责管理破产人财产的机构,破产管理人。
不同的和地区对破产法和破产管理人有不同的称谓,如美国破产法中有着“破产托管人(Bankruptcy trustee)”,“临时管财人(Interim trustee)”,“政府破产托管人(Official Recwiver)”的和制度。英国破产法中有着“管方接管人”,受托人和清理人的和制度。法国商法中破产法管理人制度分为两种一是司法管理人,二是受托清理人。德国的支付法称为支付管理人。日本法称为破产管财人。台湾地区称其为“破产管理人”。这些差别是各国地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解和翻译的理由,也了不同和专区的破产法的立法方式。称谓不同,但就其在破产程序中承担“管理破产财产,处理破产事实”的职责是相同的。
管理人制度是西方发达破产法中最成熟的制度,其产生和进展与其市场经济密切。对于我国这样初步建立市场经济进展家来说,如何建立和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将会在论述和实践上有值得探讨的地方。

二、管理人指度

我国新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酬劳小学语文教学论文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新破产法第24条款,款规定:管理人由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机构担任。担任管理人的组织或个人两大类,一是清算组,二是专业机构和人员,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机构及律师、会计师。,《指定管理人规定》第l8条明确了以专业机构和人员担任管理人为原则、以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为的思路。
管理人的指定有三种方式,即随机指定、竞争指定和推荐指定。随机指定是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这有助于解决在指定的公开、公平理由。随机方式产生管理人时一般只能使用本地管理人名册。使用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意味着该破产案件属于普通案件。对管理人特殊要求,只要是编入名册的机构或个人均胜任。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适用于两类破产案件: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二是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联系复杂、债务人财产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人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社会机构参与竞争,以参与竞争的社会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除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外,也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三、管理人名册制度

在旧破产法的中出现个别法官对机构的指定权力寻租受贿现象,为了保障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正与效率,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解决专业机构及人员人数过多而破产案件数量分配之间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借鉴的经验.的《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将机构及人员之间的竞争提前,以申请编入名册的机构及人员中择优录用形成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

四、管理人指定有着的理由

(一)一般破产案件完全采取由人民法院随机指定管理人。但对于仅有两三家入册机构的法院来说,随机可选性的余地并不大,到外地选择机构也会加重破产人的负担,影响破产案件的顺利审理。
(二)法院受破产法旧的破产操作方式影响.仍然偏重于用政府人员为主导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轻视社会机构。新破产法后,已经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在人员力量和专业差距也很大,一未接触过破产案件,缺乏实务经验,加之有些破产案件本身又具有的特殊性。如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有的机构即使处理过一般破产案件也缺乏专门经验而胜任,造成案件处理的低质低效,影响到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顺利审理。还有对债权人的意志考虑,有时个案处理对管理人能力的特殊实际.可能出现管理人胜任该破产案件工作的理由。
(三)对上无产可破或无酬劳小学语文教学论文可支付案件的管理人指定。《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的规定,对债务人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在指定管理人,由其查明债务人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并由其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仍要付出劳动。而市场化的机构管理人是要靠劳务酬劳小学语文教学论文维持生计的,所以就考虑以的制度解决市场调节失灵的理由,即“无钱可赚”案件的管理人指定与酬劳小学语文教学论文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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