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校车,校车安全及立法刍议

更新时间:2024-02-11 点赞:8510 浏览:3368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近年来,痛心疾首的重大校车事故屡屡发生,据《经济周刊》2011年11月29日不完全统计,2010年9月到2011年11月,全国各地发生校车事故23起,死亡人数达到61人,平均每月有5名儿童惨死在上下学的路上。痛定思痛,不禁要问:我国的校车安全制度在哪里?怎样才能让类似的悲剧重演?怎样才能让校车孩子们安全的流动宿舍?怎样才能使孩子的家长而担心受怕?实务界了真知灼见,“要加强校车监管责任,明确分工”、“校车要做特权车”、“校车的座椅标准要细化”、“政府要加大配备校车,坚决打击‘黑校车’”、“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惩”,等等。无疑不失为治理校车事故的良方。,校车安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教育、学校、交通、、财政质检等多个部门,而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尽相同,这些部门之间不有着隶属联系,,仅仅凭部门的政策学校的简单的规定一次财政拨款对事故责任者一次严惩,很难使部门整齐划

一、各尽其职,使校车安全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正常运转小学数学教学论文。

校车是依法专门用于幼儿园各类学校学生上下学乘坐、固定的线路往返于学校指定地点的客运车辆。在国外,校车所的费用大都由政府财政支出。美国政府对校车产业给予的补贴,每年每个学生的校车补贴为400多美元,学生免费乘坐校车。在我国,公立学校具有“公共服务性”,,公立学校的校车上由政府。私立学校属于“私有”,私立学校的校车政府并出资,而恰恰是私立学校校车事故屡屡发生。事实上,私立学校根本无力高质量的校车服务,甘肃正宁校车事故、江苏丰县的校车事故等无一不,无论是经济的地区还是经济发达的地区,私立学校承受校车之重,使用廉价的“黑校车”,导致校车事故的发生。公立学校的校车由政府,各国的通常做法,法律规定的政府应尽的义务,那么,政府有义务承担私立学校校车的责任?校车服务属于教育义务教育的一,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使受教育者进展其人格,并保障国民受教育的权利得以,,教育是为全体人民利益而,是为整个人类社会的延续和进展而有着,具有公共性。而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它们所开展的教育服务活动校车服务为全体人民而,都联系到公共福祉。,私立学校的校车安全服务与公立学校的校车安全服务性质的区别,公众对校车安全的需求,公共服务。行使公共职能的政府有义务为公立学校的校车所需的费用,也有义务为私立学校的校车承担相应的责任,更有义务规范校车的运营方式,的安全技术标准和严格的校车管理制度,保障校车的交通安全。
校车服务具有公共性,保障校车安全,避开校车事故发生,履行公共职能的政府义辞的义务,校车安全立法的论述根基和必定教育论文要求。客观事实证明,有统一的、明确而又权衡各联系、具有约束力的公共规则以根本上规范校车管理和解决校车事故。公共规则某部门或学校的政策规定,具有公众意志、公众对校车安全需求的法律。2011年11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校车安全理由纳入法制的轨道,并责成国务院法制办在月内制订出校车安全条例。2011年12月11日,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我国立法史上以政府到出台最为迅速的法律草案。该草案共八章五十九条,对几作了规定。
资金——进展校车服务所的资金由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监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校车安全负总责;并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学校和校车服务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
质量——建立强制性技术规范的校车安全标准系统;不标准的车辆不厂销售。
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等安全保障条件,审查合格、校车标牌的7座载客汽车,方可校车使用。
照管——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司机——校车驾驶人应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驾龄,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满分,无致人死亡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及醉酒后驾驶、超速等交通违法,无犯罪,未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过拘留处罚,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特权——校车运载学生时,交通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在公交专用车道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需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责任——对生产、销售不标准的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单位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未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校车超速、超载的,负有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等,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的即时出台,了对校车安全的,也了的校车安全管理正在步入法制的轨道。,我国对校车安全立法尚属首次,立法经验及立法技艺对校车安全管理的认识的限制,以法律形式匆匆出台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必定教育论文或多或少有着其缺陷或疏漏,校车驾驶人员的条件、校车生产企业、校车通行安全等规定都有着不完善之处,这些欠缺的规定不修正完善,一旦公布施行,势必影响校车安全条例的和校车安全法制的。限于篇幅,仅就《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校车的法律及校车安全法律责任略陈管见,为完善我国校车安全立法献言。

一、校车的法律

校车通常理解为学校的车辆,用于运送学校的教工或学生。但当校车法律专用时,对它的理解能是随意的,就会造成混乱而影响校车安全法律的。,准确界定校车是建立校车交通安全制度和校车安全管理的。我国《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条对校车的法律作了专门明确的规定,即“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以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统称学校)的幼儿,学生(统称学生)上下学的7座的载客汽车”。该条是以校车的目的或用途上对校车的界定的,除了区分校车与其他客车有多大差别外,仍然有着理由:一是接送的仅限于幼儿园、中小学的学生,而遗漏了中等职业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学生,而这学生急校车接送,更渴望校车安全。二是校车的通行也当是像其他客车一样“漫天飞”,规定固定的线路往返于学校或指定的地点之间,校车运转小学数学教学论文时享有“特权”,是接送学生的“有固定线路或停靠点”的“专用车”,这一点不明确就有可能导致“特权”滥用。三是校车是运载数量的学生的专用客车,究竟规定多少座位的客车才能用作校车?在我国还专业生产校车企业、校车生产和校车安全立法经验的下,断然规定校车为“7座”的载客汽车,必要,也缺少客观。四是校车与其他客车的区别仅在接送的和行驶线路上即外观形式,其实质的区别在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上,校车的安全和被动安全性能都远远高于一般的客车,在美国的校车均为“客车的设施,卡车的骨架”,保障学生安全的最根本因素。,《草案》对校车的界定内涵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任何车辆都用作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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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车安全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校车安全法律联系当事人违反了校车安全条例的规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违反了校车安全法律的规定,就对的违法付出的代价,即依法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法律规范的特点是权利义务都、明确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样的法律责任,都有法律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对相应的违法给予制裁,违法得不到及时的矫正惩罚,客观上也放纵或助长了违法,影响了校车安全法治的,法律也就失去了她的权威性而多余的恶法。我国《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有欠缺:一是法律责任空白。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要求当事人应当做当做,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明确规定某种不得为之应当为之,而有关人员了法律禁止的履行法律明确规定的,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校车安全条例(草案)》中有规范都属于强制性规范,即不得不遵守不得违反的规范,而恰恰这些遵守的强制性规范被违反了却规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学校校车服务单位情形时,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交通管理部门;十一条规定,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员将停车指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十三条规定,校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十八条规定,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驾驶人不得在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十九条规定,校车驾驶途中,除依法执行职务的交通外,不得允许与乘车学生无关的人员上车;等等。这些都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当事人不履行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却规定一旦违反上述规定将承担样的法律责任,实属立法的疏漏。二是法律责任不明。法律责任的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即使法律明确规定了某种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也一纸空文。如《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十七条规定,校车运载学生,不规定放置校车标牌,不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停靠站点停靠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校车运载学生,规定放置校车标牌是校车驾驶员的义务,还是学校校车服务单位的义务,本草案中并明确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校车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学校、校车服务单位及校车驾驶员对校车安全都负有义务,若一旦发生校车安全事故,依法追究谁的法律责任?本条款并明确规定。,第七章十一条规定的校车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明确区分“已经校车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不校车安全标准的校车与“根本校车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不校车安全标准校车的法律责任,是已经生产校车许可的企业生产不校车安全标准的校车仅仅是现在草案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而应当给予吊销许可证其他处罚;第五十条规定,校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机关管理部门依法以重处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都一律平等地受到处罚,不管是校车驾驶员还是其他机动车辆驾驶员。本草案不分不加任何条件限制地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只要是“校车驾驶员”就以重处罚,违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也与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本草案第五十条应当修正为:“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以重处罚”,也说,校车驾驶人在“驾驶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时才以重处罚,驾驶其他机动车辆违法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这样既了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也使《校车安全条例》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相衔接,以而,规范校车驾驶人安全行驶,确保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
(责任编辑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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