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校车,我国《校车安全条例(草案)》不足与完善*

更新时间:2024-01-30 点赞:30266 浏览:13546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近年来,重大校车事故屡屡发生,社会和我国政府的。我国社会各界了真知灼见,“要校车安全制度,加强校车监管责任,明确分工”、“校车要做特权车”、“校车的座椅标准要细化”、“政府要加大配备校车,坚决打击‘黑校车’”、“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惩”,等等。无疑不失为治疗校车事故的良方。,校车安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教育、学校、交通、、财政质检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之间不有着隶属联系。有统一的、明确而又权衡各联系、具有约束力的公共规则来以根本上规范校车管理和解决校车事故。公共规则某部门或学校的政策规定,公众意志、公众对校车安全需求的法律。2011年11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校车安全理由纳入法制的轨道,并责成国务院法制办在月内制订出校车安全条例。2011年12月11日,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我国立法史上以政府到出台最为迅速的法律草案。该草案共八章五十九条,对进展校车服务所的财政资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职责;学校和校车服务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校车安全质量技术标准;校车乘车、通行安全及驾驶人的条件;校车运载学生时的特权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的即时出台,了对校车安全的,也了的校车安全管理正在步入法制的轨道,为规范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了根本性的。,我国对校车安全立法尚属首次,受立法经验及立法技艺对校车安全管理的认识的限制,以法律形式匆匆出台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必定教育论文或多或少有着其缺陷或疏漏,这些欠缺不完善的规定不修正,一旦公布实行,地规范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也势必影响校车安全条例的和校车安全法制的。限于篇幅,仅就《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理由略陈管见,以供立法者们。

一、校车的法律

校车通常理解为学校的车辆,既用于运送学校教工也用于运送学生的车辆,既指学校卡车也是客车。但当校车法律专用时,对它的理解能是含糊的、随意的,就会造成混乱而影响校车安全法律的。,准确界定校车是建立校车交通安全制度和校车安全管理的。我国《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条对校车的法律作了专门明确的规定,即“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以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统称学校)的幼儿、学生(统称学生)上下学的7座的载客汽车”。该条是以校车的目的或用途上对校车的界定的,除了区分校车与其他客车有多大差别外,仍然有着理由:一是接送的仅限于幼儿园、中小学的学生,而遗漏了中等职业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学生,而这学生急校车接送,更渴望校车安全;二是校车的通行也当是像其他社会车辆一样“漫天飞”,规定的固定线路往返于学校或指定的地点之间,校车运转小学数学教学论文时享有“特权”,是用来接送学生的“有固定线路或停靠点”的“专用车”,这一点不明确就有可能导致“特权”滥用;三是校车是运载数量的学生的专用客车,究竟规定多少座位的客车才是校车,在我国还专业生产校车企业、校车生产和校车安全立法经验的下,断然规定校车为“7座”的载客汽车,必要,也缺少客观;四是校车与其他客车的区别仅在接送的和行驶线路上即外观形式,其实质的区别在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上,校车的安全和被动安全性能都远远高于一般的客车,在美国的校车均为“客车的设施,卡车的骨架”,保障学生安全的最根本因素。,《草案》对校车的界定内涵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任何车辆都校车。综上,法律上的校车应当是指依法许可,特定安全技术标准的,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或各类学校学生,固定的线路往返于学校指定地点的客运车辆。

二、校车的特权

校车的“特权”一般是指校车与其他社会车辆相比享有较多的权利。校车是用于接送幼儿或学生的专用车辆,为保障幼儿和学生乘车时的人身安全,各国法律都明确规定校车与其他社会车辆相比享有较多的“特权”,如优先通行权、优先使用权等。像美国法律就规定,校车停车时,只要校车司机把车身上“停”的牌子往外一扳,跟随后面的车辆就会像红灯一样,自觉停车等候,并且保持的距离;在校车启动信号灯时,其他机动车辆在与它会车或超越时,限速。违反这些让停规定,轻者罚款、吊销驾驶证,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为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规范其他社会车辆及校车安全运转小学数学教学论文,我国《校车安全条例(草案)》也规定了校车的两项“优先权”和“禁它权”。两项“优先权”即优先通行权:“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经过线路的道路情况、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交通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校车优先通行”(见草案十八条)和优先使用权:“校车运载学生,在公交专用车道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见草案十九条)。法律设定优先权的目的是保障校车安全畅通的行驶以而保障乘车幼儿和学生的人身安全。但法律与其他规范不同的是,法律规范是权利义务规范,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享有权利是有的,无限制绝对的。,草案十八条规定的校车优先通行权,应当是有有限制的,即是在“遇到道路交通拥堵或其他有可能影响校车安全行驶,可能影响乘车幼儿和学生人身安全”时,交通才有义务让校车优先通行;同样草案十九条规定的校车优先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权,有条件或限制的,即是在“校车经过线路的道路拥堵其他理由校车经过的线路通行时,校车行驶在规定的线路可能影响乘车幼儿和学生人身安全”时,校车才可临时使用(借用)专用的公交车道。可能导致校车优先权的滥用,也可能反而使得校车更不安全,以论述上权利的滥用必定教育论文导致灾难性的结果,现实上,争辩的公交车驾驶人员低下的素质、公交车的设施及超速运转小学数学教学论文,都将有可能导致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对校车优先权的规定严密,应当设定校车优先权行使的条件。关于草案十一条“禁它权”的规定也不严谨,即“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窗外,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停车上下幼儿或学生时,“后方”车辆是指本车道尾随其后的车辆,还是指与校车同向而行的其他车道的在校车后面的车辆不明确;再有校车停车时与校车相对而行的交会车辆规定停车等候限速,显然草案缺漏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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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车的颜色及特殊标志

为保障乘车幼儿和学生的人身安全,校车在内在的安全技术标准上与其他客车不同,在外在的形式色彩上也应当区别。对校车的颜色作出明确规定,便于执行职务的交通在必要时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于校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其他车辆他人员的辨认,以而地保障乘车幼儿和学生的安全,避开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世界上的法律都对校车的外观色彩作了明确规定,如美国为保证校车的运转小学数学教学论文安全,就规定校车具有必要的特殊标志,“校车”字样、外表颜色等配备必要的特殊装置,警示信号灯、停车信号臂、保险杠、灭火器等。校车前后顶部一般应标有规定大小的“校车”字样,外表颜色应为具有规定色度的铬,车头发动机罩也可为黑色。我国《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对这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

四、校车安全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校车安全法律联系当事人违反了校车安全条例的规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违反了校车安全法律的规定,就对的违法付出的代价,即依法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法律规范的特点是权利义务都、明确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样的法律责任,都有法律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对相应的违法给予制裁,违法得不到及时的矫正惩罚,客观上也放纵或助长了违法,影响了校车安全法治的,法律也就失去了她的权威性而多余的恶法。我国《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有欠缺:一是法律责任空白。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要求当事人应当做当做,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明确规定某种不得为之应当为之,而有关人员了法律禁止的履行法律明确规定的,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校车安全条例(草案)》中有规范都属于强制性规范,即不得不遵守不得违反的规范,而恰恰这些遵守的强制性规范被违反了却规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学校校车服务单位情形时,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交通管理部门;十一条规定,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员将停车指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十三条规定,校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十八条规定,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驾驶人不得在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十九条规定,校车驾驶途中,除依法执行职务的交通外,不得允许与乘车学生无关的人员上车;等等。这些都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当事人不履行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却规定一旦违反上述规定将承担样的法律责任,实属立法的疏漏。二是法律责任不明。法律责任的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即使法律明确规定了某种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也一纸空文。如《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十七条规定,校车运载学生,不规定放置校车标牌,不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停靠站点停靠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校车运载学生,规定放置校车标牌是校车驾驶员的义务,还是学校校车服务单位的义务,本草案中并明确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校车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学校、校车服务单位及校车驾驶员对校车安全都负有义务,若一旦发生校车安全事故,依法追究谁的法律责任?本条款并明确规定。,第七章十一条规定的校车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明确区分“已经校车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不校车安全标准的校车与“根本校车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不校车安全标准的法律责任,是已经生产校车许可的企业生产不校车安全标准的校车仅仅是现在草案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而应当给予吊销许可证其他处罚;第五十条规定,校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机关管理部门依法以重处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都一律平等地受到处罚,不管是校车驾驶员还是其他机动车辆驾驶员。本草案不分不加任何条件限制地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只要是“校车驾驶员”就以重处罚,违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也与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本草案第五十条应当修正为:“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以重处罚”,也说,校车驾驶人在“驾驶校车”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时才以重处罚,驾驶其他机动车辆违法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这样既了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也使《校车安全条例》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相衔接,以而,规范校车驾驶人安全行驶,确保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
(责任编辑关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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