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慈善法制探讨

更新时间:2024-02-29 点赞:22927 浏览:10639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民国年间,慈善事业的迅速发展,客观上需要相关法制进行规范。慈善立法由此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诉求。与此同时,慈善立法的社会环境也趋于成熟。一方面,中国古代的传统慈善法制为民国慈善立法提供了可资鉴戒的本土资源,具有了深厚的历史基础;另一方面,自20世纪初年以来,中国法律近代化不断深入与发展,也为慈善立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在立法实践中,传统慈善思想、近代西方的慈善救济思想和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构成了民国慈善立法理念。由于有多个立法主体,民国慈善法的法律渊源也是多层次的,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功能机制上,不同层次的法律文件起到了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作用。纵观民国慈善立法的进程,其经历了北京政府时期的初创阶段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发展与完善阶段。从法律结构上看,民国时期的慈善立法涵盖了慈善行政立法、慈善团体监管立法、慈善税收优惠立法和慈善捐赠褒奖立法等四个方面的内容。慈善行政是民国政府管理慈善事业的组织基础与基本路径,也是民国政府社会行政体制的组成部分。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慈善事业主管行政机关,明确了相关职能。在慈善团体监管立法方面,民国宪法规定有结社自由的权利,并在民法中确立了慈善团体的法人地位。同时,还出台了《监视慈善团体法》等一系列法规,对慈善团体进行登记管理、日常行政管理、慈善募捐、财务监视。在税收立法方面,民国政府对慈善事业采取了税收激励制度,给予慈善组织和捐赠人一定的税收减免待遇。具体说来,慈善组织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包括收益税、消费税、行为税和所得税四大类;捐赠人亦可享受遗产税等税收优惠。在慈善捐赠立法方面,主要有公益性慈善捐赠和赈灾性慈善捐赠两类法规。此外,一些综合性褒奖法规的调整范围也涵括了慈善捐赠及相关慈善活动。在慈善立法过程中,民间慈善组织也曾有表达意愿的机会,与政府形成一定程度的互动。中国红十字会和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是两个典型案例。是近代中国规模最大的一个慈善团体。民国以后,中心政府开始进行立法,先后颁行了《条例》(1914)、《中华民国管理条例》(1933)、《中华民国战时组织条例》(1943),草拟了《中华民国法》。对于这些法规,作为立法客体的有过相应的行为,或主动抵制,或被动接受。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成立于1927年4月,是民国后期上海慈善界有着广泛社会影响的社团联合体。在《监视慈善团体法》及其施行细则与《上海市慈善团体财产整理委员会章程》颁行前后,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也围绕上述慈善法律法规内容同南京国民政府、上海市政府展开了一系列交涉,并曾采取若干抵制行动。通过剖析民间慈善组织在中心及地方政府慈善立法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可以从一个侧面揭示近代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民国慈善法制的运行机制及实在际效果需要通过具体的个案才能反映出来。由此,选取了民国时期两部重要的慈善法——《监视慈善团体法》和《捐资兴学褒奖条例》进行个案研究。通过考察而知,前者在规范慈善团体立案、加强慈善团体监视、褒奖慈善团体与个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后者确立了慈善捐赠的法律制度,激发了民众的捐赠热情,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改善了办学条件。当然,由于诸多社会因素的制约,民国慈善法的实施效果亦未能尽如预期。民国时期慈善法制具有移植与继续兼容、鼓励与控制并行的特点。民国慈善立法的意义在于确立起比较完整、系统的近代慈善法律制度,推动了慈善事业的法制化,促进了中国慈善事业传统向近代的转型。当然,民国慈善法也存在着体系结构不均衡、立法层次较低、实施效果不够理想等局限性。其经验教训,对当今社会慈善立法具有重要的鉴戒意义。【关键词】:民国慈善事业立法法制
【论文提纲】:摘要6-8Abstract8-11绪论11-29一、选题的缘起11-12二、学术史回顾与相关文献研究12-25三、研究思路、方法与框架25-28四、创新与不足28-29第一章民国慈善事业的立法诉求与条件29-53第一节民国慈善立法的历史基础29-38一、先秦至唐朝的慈善法令29-32二、宋元时期的慈善法令32-35三、明清时期的慈善法制35-38第二节社会转型与慈善事业的新发展38-44一、转型社会:慈善事业的新舞台38-41二、近代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的表征41-44第三节民国时期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的深入44-53一、清末民初: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启动与发展44-49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确立与形成49-53第二章民国慈善立法的理念、体系及历史轨迹53-94第一节慈善立法的理念53-60一、传统的慈善思想53-55二、近代西方的慈善救济思想55-58三、孙中山的民生主义58-60第二节慈善立法的体系60-78一、立法主体60-64二、法律渊源64-73三、功能机制73-78第三节民国慈善立法的历史轨迹78-94一、北京政府时期的慈善立法及其特点78-83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慈善立法及其特点83-94第三章民国慈善立法的内容94-183第一节慈善行政立法94-102一、北京政府的慈善行政立法94-96二、国民政府前期的慈善行政立法96-99三、国民政府后期的慈善行政立法99-102第二节慈善组织监管立法102-138一、结社自由与慈善团体的法律地位102-113二、登记管理113-121三、日常行政管理121-125四、慈善募捐125-131五、财务监视131-138第三节慈善税收优惠立法138-155一、慈善组织享受的税收优惠138-151二、捐赠人享受的税收优惠151-153三、民国慈善税收立法评析153-155第四节慈善捐赠及其褒奖立法155-183一、公益性慈善捐赠155-175二、赈灾性慈善捐赠175-179三、综合性慈善褒奖179-183第四章慈善组织与民国的慈善立法183-207第一节与民国政府的红十字立法183-194一、《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公布前后的行为抵制184-187二、《中华民国管理条例》制定中的舆论表达187-192三、《中华民国法》草拟中的参酌意见192-194第二节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与慈善立法194-207一、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的成立194-196二、围绕《监视慈善团体法》及相关法规的交涉196-201三、抵制《上海市慈善团体财产整理委员会章程》201-207第五章民国慈善法的实施:个案研究207-247第一节《监视慈善团体法》的实施207-228一、《监视慈善团体法》颁行前相关慈善法规的实施概况207-208二、《监视慈善团体法》的具体实施208-223三、实施成效之检讨223-228第二节慈善捐赠法律制度的运行考察——以《捐资兴学褒奖条例》为例228-247一、《捐资兴学褒奖条例》的具体实施229-232二、《捐资兴学褒奖条例》的实施效果与作用232-245三、《捐资兴学褒奖条例》实施状况的基本评估245-247结语247-258第一节民国慈善法制的总体评价247-254一、民国慈善法制的特点247-251二、民国慈善法制的意义与局限251-254第二节民国慈善法制建设的历史启示与立法前瞻254-258一、历史启示254-256二、立法前瞻256-258主要参考文献258-267附录:民国时期慈善法律法规汇编267-291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然发表的论文291-292后记29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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