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等学校教育中行政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更新时间:2024-02-21 点赞:7078 浏览:235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近年来,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不断,学生起诉母校的案件频频出现,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的反响,也引起了教育界、法学界的思考。高校屡屡被学生起诉,不仅反映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我国在高等教育领域法学理论研究的薄弱和现有立法的不完善。深入研究公立高等学校教育中的问题并在相关立法中有所突破,有助于推进高等教育的法治化,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在当前是一个很有意义并且具有紧迫性的课题。伴随着“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等一些热门案件的出现,我国法学界陆续展开了对高校的性质、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探讨,肯定了高校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但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对高校的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等一些基础理论问题进行分析,而对于高校教育管理的各个环节的研究尚比较薄弱,对于司法审查应如何介入、审理时应留意的问题没有深入探讨,这也是本文比较侧重的方面以及创新点所在。本文吸收了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成果,鉴戒了法学(主要包括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教育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进行了尽可能充分、具体的收集、归纳和分析,试图对公立高等学校教育领域的行政诉讼作一个较为全面的探讨。文章从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这个基本问题出发,分析了高校与学生之间双重的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并分析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之处,对高校管理行为的可诉性进行了探讨,确定了我国高校教育管理行为的可诉范围。最后本文对于高校教育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了实证分析,以具体案例为依托,对于法院对同一类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时应留意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待通过本文的研究对我国高等教育方面的司法实践做出一些贡献。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分析了我国两种常见的对于公立高校的定位“事业单位法人”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缺陷,通过对大陆法系的“公务法人”理论的分析和与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特征上的比较,建议将我国的公立高等学校定位为“公务法人”。二、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常丰富复杂,可以分为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两大类。这一部分对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进行了比较细致的梳理归纳,并指出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于一般的行政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特别权力关系”。三、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管理行为的可诉性分析。从法律依据、法理依据和现实需要三个方面指出应把高校的教育管理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根据“特别权力理论”中的“重要性理论”,建议目前将高等教育的可诉范围限定在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足以改变学生身份的重大事项上。四、公立高等学校行政诉讼类型化分析。对高校在招生录取环节、日常管理环节、颁发学位证书、书环节的案件进行了分类讨论,结合案例指出法院对于不同类型案件应如何进行司法审查以及应重点解决的问题等。【关键词】: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可诉性类型化分析
【论文提纲】:摘要2-5ABSTRACT5-10引言10-11第一章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11-20第一节对我国高等学校的几种定位11-15一、“事业单位法人”的定位11-13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定位13-15第二节对其他国家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鉴戒15-17一、英美法系高校的法律地位15-16二、大陆法系高校的法律地位16-17第三节对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重新定位17-20第二章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20-29第一节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分类20-26一、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0-22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22-26第二节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26-29第三章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管理行为的可诉性分析29-38第一节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管理行为的可诉性依据29-37一、法律依据29-32二、法理依据32三、现实需要32-37第二节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管理行为的可诉范围37-38第四章公立高等学校行政诉讼类型化分析38-58第一节高校招生引发的诉讼案件39-46第二节高校日常管理过程中引发的诉讼案件46-52第三节高校拒绝颁发学位证书、书引发的诉讼案件52-58结语58-59参考文献59-61后记61-62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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