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合伙人合伙人,我国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身份转变规定完善相关

更新时间:2024-01-30 点赞:14148 浏览:5197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合伙人身份转变与合伙人数量变更是合伙人变动的两种情形。我国《合伙企业法》虽对合伙人身份转变作出了规定,但在内容上有着着很大缺陷。应当加强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身份转变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立法者付与有限合伙企业告知义务和赋予其债权人异议权,以保障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中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词: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身份转变;债权人利益保护;告知义务;异议权
中图分类号:DF41

1.91文献标识码:A

一、有关合伙人身份转变的现行法律规定

合伙人身份转变即合伙人发生质的变动,是指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不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下,身份发生了相应的转变。在合伙人身份转变中,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并未发生转变初中数学教学论文,企业的人合性质也未受影响,这对其存续进展是的。我国《合伙企业法》虽对合伙人身份转变作出了规定,但在内容上有着着缺陷,立法者应对规定完善。

(一)关于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转变程序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82条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转变程序理由。该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企业有着着两类合伙人,究竟的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投资者自主作出选择。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也可能视情况在其合伙人身份选择上作出相应反向决定。“本条(第82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会影响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原则上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身份的转变毕竟属于有限合伙企业内部的事情,允许合伙人在平等协商的上自主决定。”[1]有学者解释:“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来说,普通合伙人一般都会由一名或数名专业人士或一家专业的管理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变动或退伙不但影响到合伙企业的运营,可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投资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情况下对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投资人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普通合伙人变动或退伙情形下的权益保证条款。”[2]赞同这样的。以尊重私法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法律确实应在合伙人身份转变上给予的空间,但又完全放任自流。有限合伙企业中两类合伙人的法律地位相差,合伙人身份转变必定教育论文会影响到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债权人的根本利益,故法律在合伙协议“空白”时作出必要限制,以防范风险发生。至于两类合伙人间的转变程序,法律赋权有限合伙企业可作出约定。《合伙企业法》第63条第6项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载明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转变程序。

(二)关于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后责任承担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83条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后的责任承担理由。该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毋庸置疑,同一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兼具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双重身份,但身份转变先拥有有限合伙人身份再拥有普通合伙人身份,相反。如由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如何对其转变合伙人身份前后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呢?对于“后生”债务,通论该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普通合伙人身份有名无实;但对于“先生”债务该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却言人人殊,莫衷一是。有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其只应对转变后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转变前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其只应承担有限责任,那时他还是有限合伙人;但也有人持不同,如若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则不分转变前后,该合伙人始终应对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采纳了后者意见,也有其。“其理由是,普通合伙人之间具有人合性,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建立在彼此信赖联系上,既然有限合伙人选择转变身份,普通合伙人,那么有限合伙人在身份转变后,就应当与其他普通合伙人对其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

(三)关于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后责任承担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84条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后的责任承担理由。该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一样,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也会面对合伙人对其身份转变前后有限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的理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实际上,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可在某种上视同其先以普通合伙人身份退伙再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入伙。此时该合伙人自然应对合伙人身份转变前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理由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讲,本条之所以规定转变合伙人身份的有限合伙人要对其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本理由:“允许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后,对身份转变前的合伙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可能会产生的道德风险,诱使普通合伙人身份转变逃避合伙企业债务,减轻的责任负担,以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4],普通合伙人如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其对合伙人身份转变后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自然应当承担有限责任,身份转变将变得毫无作用小学数学教学论文。的是,本条“合伙企业”在其上一条中对应称作“有限合伙企业”,两条所用称谓并不完全一致。这并非立法者遣词有误,出于其缜密设计。有着有限合伙人则有着有限合伙企业,而有着普通合伙人则未必有着有限合伙企业,毕竟个别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致使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是可能发生的,只不过它并非讨论的。《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能力人限制民事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能力限制民事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二、现行法律规定有着的

(一)争议性介评

对于现行法律关于合伙人转变身份规定的,学者们多有撰文探讨。有些比较一致,但也不乏分歧意见。下面对两个争议性介评:
,关于合伙人转变身份应先退伙手续。有学者:“有限合伙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与普通合伙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够简单地转换。以作用小学数学教学论文上说,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成员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其性质多少差别,应适用有关入伙的规则。故倡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先转让其在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然后有关入伙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有必要先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是,如前所述,同法律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同理,普通合伙人要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也应当先本法(即《合伙企业法》)有关退伙的规定退出合伙企业,然后再入伙的规定有限合伙人。”[5]不赞同这样的。毋庸讳言,合伙人退伙涉及财产结算、财产份额退还、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亏损分担等事项,程序繁琐,耗时费力。法律未要求合伙人先行退伙再重新入伙,允许其不脱离合伙企业而转变合伙人身份,主旨提高商事效率,减少交易成本。合伙人并未实际脱离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人合性依然维系着,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利益也自然了维护。下面的言论支持了的意见:“法律十分对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合伙人身份无论怎样变化,对变更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发生身份变更者均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

1[3]

合伙人转变身份不必先退伙手续。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只可能有合伙人身份,能拥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身份。实务中必定教育论文有着着时间点将两种合伙人身份界分开,合伙人转变身份不必先退伙手续。,法律只要设定入伙与退伙制度就了,根本必要“费尽心力”再去设定合伙人转变身份制度。经推究《合伙企业法》并不苟同合伙人选择先退伙再入伙的“繁文缛节”,合伙人不离开合伙企业转变合伙人身份。按法律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普通合伙人,他要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的承担时间要回溯到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时;但如由有限合伙人身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他只须对其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的承担时间对非企业创办者而言并不始于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按规定他也要对有限合伙人直至有限合伙企业成立的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但责任已经是有限责任了。法律似乎准许想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者,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一段时间后,先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企业,经过“考察”后再选择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以化解其投资风险。
,关于当时责任原则严格适用。有学者主张: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时的责任承担机制未考虑当时责任原则,转换后的责任承担形式对等实质欠公平。“在有限合伙人转换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在转换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转换后却要对转换前的债务也一并承担无限责任,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不当时责任原则。而在普通合伙人转换本来就承担无限责任,其转换为有限合伙人后,对其转换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应有责任,并未加重其责任。”[7]还有探讨者直言不讳地:违背当时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是强人所难。其:“在实践当中,有限合伙人将参加合伙额外获利的渠道,对于合伙企业的事宜并不熟知更不具有决策权,说有限合伙企业经营的好坏与有限合伙人是联系的。,当某种理由使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时候,对于转变以前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以资合转为完全人合的性质其信赖与联系必将更加紧密,但这并不意味着前有限合伙人为他人的失误负责,以此法条强行规定未免有点强人所难,也不利于各类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自由转换。”[8],对于《合伙企业法》第84条的规定,有学者基于当时责任原则作出这样的解释声援上面的:“人对其负责的原则,普通合伙人应当继续对其普通合伙人的结果负责,即继续对其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9]、意见正确的,当时责任原则还是有其性的。原则上只应对其加入法律联系后发生的事项按即时身份负有当时义务、责任,而溯及既往,偏离角色,对加入前发生的事项负责,对加入前发生的事项按变异身份承担异时义务、责任。现实境况纷繁复杂,面对具有强人合性的合伙企业,学者们关于当时责任原则如何适用的、意见有着方向性的错误。
《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后的责任承担规定自有其理,当时责任原则机械适用。《合伙企业法》第83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乍看 “违背”了当时责任原则。但经仔细思虑,会这样的规定是有其的,就会与新普通合伙人入伙和普通合伙人退伙后责任承担的规定(见该法第44条、第53条)相冲突。,该条规定的立法理由有三:“,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实际上于新普通合伙人入伙,依照法律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原则,对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债务范围按时间标准区分很难操作,也必要;,有限合伙人本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是的,法律规定其对身份转变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不会增加其风险。”[10]坚信《合伙企业法》第83条的规定是当时责任原则的变通适用,并无不妥之处。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不

现行法律在合伙人转变身份中合伙企业债权人利益保障规定上存有缺陷。“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时,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十分。有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时应当公告,债权人在知悉此情况时,异议要求担保等。”[11]与之相比,我国现行立法在合伙人转变身份中对于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保障显得差强人意,应当适时补正。
,立法未对普通合伙人转化为有限合伙人的情形作出规制以保护债权人利益。毋庸置疑,债权人在商事交易中极为的地位,债权人如缺位,任何交易都将失去,使得法律联系无以形成,再好的法律也将无能为力而被空置一隅。在私法领域中,各国法律均想方设法地竭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尽量增强其交易信心,以激活和维护市场秩序。债务人不同的责任承担形式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不尽相同。相比较而言,无限连带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最为周全,无限责任次之,有限责任则居于末席。债务人的数量通常也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造成影响。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数量越多,债权人的利益就越能保障。因债务人数量增加或其责任承担形式发生强化将会使债权人的利益更有保障,故法律较少作出干预,对的程序要求自然十分宽松。但如债务人数量减少或其责任承担形式体现趋弱,法律则会审慎,对程序要求随即转向严格。“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责任不同,两类合伙人转变的程序区别。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由有限责任转变为无限责任,对人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只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但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则会使负无限责任的减少,导致企业资产信用降低,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时,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十分。”[12]有学者一语:“在经济实践,降低合伙人法律风险的,(法律)还应确立的债权人保护机制。”[13]《合伙企业法》并未这一点。它只对合伙企业转变身份的合伙人就其转变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如何承担责任作出了简要规定,未对普通合伙人转化为有限合伙人的程序规制,不免显得有些粗略。
,立法“疏忽”的出现有其理由。《合伙企业法》之所以未对普通合伙人转化为有限合伙人的程序作出规制,可能出于两点理由:一是将合伙人身份转变程序简单等同于合伙人退伙后再重新入伙的。说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新有限合伙人入伙,因其此前并非合伙企业成员,且只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人会对其保持极高的交易谨慎,尽量避开市场风险。而对于转变身份的“新”有限合伙人“入伙”,人如不知晓其转变事实,则可能仍本着对“无限连带责任”的信赖与其交易,致使风险激增。,不论人知悉普通合伙人的身份转变情况,合伙企业的商业信用客观上会发生“下调”,该信用在实质上不过为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商业信用的累加。看来,“新”有限合伙人“入伙”较之新有限合伙人入伙,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交易风险会在无形中增大。二是将私法自由作了绝对化理解。“基于商法的本质特点,商法最的原则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意思自由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明智的决策去谋求利润最大化。”[14]不过市场经济与干预并非方枘圆凿。市场自身有着的自发性与盲目性决定了市场经济有序进展就要有适度干预有着。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自治”与“干预”都无限度的,它们彼此制衡,必要时公权力介入私法联系以维持市场秩序正常进展。因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权人利益影响,各国立法均对其转变程序作出明确要求,而未任其自然,由其自治。《合伙企业法》将与债权人利益攸关的合伙人身份转变程序完全交由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体现出对私人自治的“绝对尊重”,态度相对超脱。客观而言,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其他普通合伙人的责任负担会陡然加重,自然会对转变格外慎重以而严格要求。但的所作所为完以自身利益出发的,并未顾及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而合伙人尤其是普通合伙人的身份转变是有关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债权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并不合伙企业内部的“私事”。故,《合伙企业法》在合伙人身份转变中对合伙企业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是为该法的一大。

2[3]

三、应加强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身份转变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在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中,立法应,加大对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而言,该企业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在很大上标示着该企业的商业信用。,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实为“大事要事”,该企业的债权人理应享有知情权,并在知悉信息、情况后作出相应的决断,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于此立法者借鉴《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保护措施的规定,对《合伙企业法》规定完善。《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相应的担保。”,立法者赋予有限合伙企业告知义务和赋予其债权人异议权,对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中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加强保障,使法律规定得以完善。

(一)赋予有限合伙企业告知义务

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告知义务是为了其债权人的知情权。“知情权即权,即在特定的法律联系中,一方以另一方依法与自身利益信息的权利和自由。它是权利的权利,属于性和性的权利,并为信息的主张权和信息的接受权。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知情权是同内部不透明相对而言的。”[15]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恒定的,时刻变化中。这些变化,对于其债权人而言有些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有些则。对于非正常商业风险,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知情并预作防范。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就属于情况。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必定教育论文会造成其所在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数量的减少,这一会在主观上弱化合伙人间的人合性,另一会在客观上降低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信用,使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消极影响。,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情况,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理当享有知情权。与债权人的知情权对应,有限合伙企业应担负相应的告知义务。告知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通知,二是公告。对于留有联络信息的债权人,有限合伙企业通知的方式将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情况告知;对于联络信息联系不上的债权人,有限合伙企业公告方式公开媒体将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情况告知。为了保证告知信息的时效性,告知应在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作出同意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决议的较短时间内,告知的数量与告知难度不同,公告的时限要比通知的时限长。

(二)赋予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异议权

债权人有权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身份转变表示异议。在知悉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情况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不作表态,也可表示异议,在期间内作出积极之,或要求其担保,或要求其清偿债务,以维护其债权利益的顺利。
,要求有限合伙企业担保。“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效益经济,须有序安全地进展;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须有可靠的信用。”[16]而债是信用联系,债务人须以的信用来保证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债务人的信用如出现缺失或,就需以“”方式来树立或补强,担保这样方式。“一般而言,债的担保是指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的法律措施。”[17]可知,在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身份转变时,因其所在有限合伙企业的信用下降,债权人为保障债权,要求该有限合伙企业以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方式向其担保。
,要求有限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在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中,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除了以要求该有限合伙企业担保行使其异议权外,还可要求该有限合伙企业清偿债务来行使其异议权。清偿债务与担保不同,对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前者更为严厉。债权人要求有限合伙企业担保而要求立即其债权,他虽对有限合伙企业的信用心生疑窦,但还是保有的信任度;而要求有限合伙企业清偿债务,不给其保留“缓冲”余地,债权人对该有限合伙企业的信任已不复有着,或许是极其的合伙人转变身份而致。,在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中,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如对有限合伙企业继续信任,要求其清偿到期债务。对于未到期债务,如有确切证据证明有限合伙企业将丧失可能丧失商业信誉,债权人也要求其提前清偿债务。
综上,借鉴《公司法》规定,《合伙企业法》第82条增设一款该条的第2款,内容为:“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自全体合伙人作出同意转变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有限合伙企业清偿债务相应的担保。”经过如此转变初中数学教学论文,法律对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中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力度会显效增强,而这对企业的长远进展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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