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看电子数据产生

更新时间:2024-03-07 点赞:10242 浏览:367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证据的种类划分上有了的突破,即把原来证据种类“(七)视听”修改为“(七)视听、电子数据”,确立了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数据独立的证据,克服了以往将其归入“视听”这一类证据的缺陷,在证据种类的划分上具有的性。
【词】电子数据名称使用视听区别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10(2012)07-0028-02


高科技电子技术的进展和计算机网络的,以电子技术为依托的信息风暴正席卷着人类生活的领域。在享受高科技便利的,伴《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简称《刑诉(草案)》)的颁布,新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也与时俱进地应运而生。

二、电子数据的语义界定

电子数据证据,简称电子证据。在我国“电子证据”一词早就有人提及,但却长期明确其法律地位。对证据的本身缺乏认识,加上立法的滞后性,实践中经常把“电子证据”混同于“视听”。2011年8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证据种类的划分上有了的突破,即将原来证据种类“(七)视听”,修改为“(七)视听、电子数据”,明确“电子数据”,确立了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地位。
为《刑诉(草案)》中新增的这证据种类叫做“电子数据”而非“电子证据”呢?有三个理由:
,“电子证据”的全称是“电子数据证据”,电子证据的本质是数据电文,《合同法》第十一条对数据电文的表述常被是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子证据的内涵的界定。“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这义,此定义“证明案件事实的”是指“电子数据”,即把定义替换为“证据是电子数据”,缩句为“证据是数据”,这句话合乎逻辑结构;此定义中“证明案件事实的”是指“电子证据”,同样策略教学论文替换,“证据是电子证据”,缩句“证据是证据”,显然不正常的表达。,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是指电子数据,而非电子证据。
,《刑诉(草案)》十七条修改为:“证据:(一)物证、书证;……(七)视听、电子数据。”以上述规定中,证据种类的划分均以每证据的名称命名,并未以“××证据”形式来命名。,电子数据也应遵循惯用的表达方式,以“电子数据”命名其证据的种类,完整表达叫做“电子数据证据”。
,“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的联系如同“证据”与“证据”的联系。证据与证据的联系是:证据来证据,证据是证据的和;区别是:证据是审查、核实的事实,尚证据使用。同理用于对“电子证据”和“电子数据”的解释和使用,即电子数据还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则是对证据即电子数据经过查证核实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三、电子数据名称的衍变

在科技高速进展的今天,计算机网络等电子信息技术更新的速度正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向前进展。自20世纪80年代出现次计算机,接着90年代出现次计算机,无处不在地受到电子科技成果的影响。电子数据涉及计算机科学、法学和侦查学等学科,能对与之的准确的定义并形成统一的使用规范,对于今后论述探讨和实践均具有作用小学数学教学论文。
是对法律文件中,与“电子数据”名称的使用情况统计。
以1993年的《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通知》19年内,有846篇法律文件使用“电子数据”这一名称。
以1982年的《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0年内,有166篇法律文件使用“视听”这一名称。
以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意见〉的通知》10年内,有2篇法律文件曾使用“电子数据证据”这一名称。
以1983年的《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29年内,有61篇法律文件曾使用“计算机数据”这一名称。
以1989年的《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3年内,有8篇法律文件曾使用“电子计算机数据”这一名称。
以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开展打击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8年内,有17篇法律文件曾使用“电子证据”这一名称。
以2003年的《内部审计准则第3号——审计证据》9年内,有3篇法律文件曾使用“视听电子证据”这一名称。
以1999年的《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3年内,有74篇法律文件曾使用“数据电文”这一名称。
以200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8)》3年内,有1篇法律文件曾使用“网络证据”这一名称。
以1994年的《邮电部关于公用分组交换数据网(CGINAPAC)网路组织和管理暂行办法》18年内,有35篇法律文件曾使用“网络数据”这一名称。
以2004年的《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8年内,有33篇法律文件曾使用“电子”这一名称。

四、电子数据与视听的区别

1.定义不同
电子数据的定义,还统一的规定。电子数据的实质是一系列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二进制代码。比较通用的电子数据的定义是指基于计算机运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视听的定义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设备存储的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像、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
2.稳定性不同
电子数据具有不稳定性,即易失性。电子数据的易失性是指计算机的“易失性存储器”在断电后数据会消失。这些具有易失性的电子数据在运转小学数学教学论文的中应当及时地保存下来,极易丢失。相对于电子数据而言,视听则具有稳定性。视听一旦形成,长时间地存储在光盘、硬盘、磁带等存储介质中。
3.体现形式不同
电子数据的体现形式比较单一,通常是以代码的形式体现。电子数据一般体现为:服务器信息服务器角色、日志、文件和运用程序;网络设备的内部和外部日志,如防火墙、路由器、服务器、网络访问服务器(NAS)和入侵检测系统(IDS)等。视听通常体现为声音、图像、录像等形式。
4.直观不同
视听以“流动”的声音和画面案件的情况,具有逼真、声像并茂的特点。电子数据在直观则远不及视听。电子数据是由机器编码二进制代码组成,所以要的浅析,把机器语言转换成识别的语言才能事件的有关情况。
五 结束语
“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以第七类证据的形式出现,这在证据种类的划分上是很大的进步。电子数据和视听有各自的特点,在诸多均有不同之处,笼统地把电子数据归入视听。现代科技的进展,电子数据的地位凸显。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里程碑。
文献
[1]叶青.诉讼证据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63~94
[2]刘品新.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M].北京:法制出版社,2010:24~25
[3]蒋平、杨莉莉.电子证据[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0~15
[4]许文忠.小议“证据”与“证据. www.66law.cn/ lawarticle/640

1.aspx,2011

[5]何家弘.电子证据法探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6~30
〔责任编辑:李锦雯〕



相关文章
推荐阅读

 发表评论

共有3000条评论 快来参与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