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网络困境与出路

更新时间:2024-04-05 点赞:17707 浏览:8113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网络是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而产生的一种新型途径,它因影响范围广、网民参与摘自:本科生毕业论文范文www.618jyw.com
度高、信息透明度大等颇受欢迎,也在实践中取得不少成果。但网络中依旧存在不少困境,这些困境制约着网络的后续展开和发展。以一种制度性进路的角度审视这些困境,并进而寻求出路,无论对于网络的制度化还是对于整个制度的发展,都有不小的影响。本文就这一制度性进路进行了初步尝试,旨在为该制度构建澄清一些核心概念。
关键词:网络;网络的困境;制度性出路
一、引言
伴随着网络科技日渐发达和人们对网络信息的越来越依赖,网络已经成了许多中国人不可或缺的生活元素。①对于网络,人们已不再仅满足于信息获取。在某些领域,网络舆论对现实生活的反塑力能达到“超越现实”的状态。网络,无疑就是网络舆论反作用于现实生活的典型。近几年被网友广泛关注的“天价烟事件”、“微笑哥事件”、“雷政富不雅照”等网络热门事件中,涉事官员因贪腐问题被查处,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于党的十八大之后掀起的新一轮风暴中,十名地方高官被查②,其中网络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这更加吸引了人们对于网络的热议。网络是“通过网络技术及所引起的社会舆论效应对执政行为的监督和对权力的约束,从而达到有效预防、遏制、惩戒腐败行为的一种全新方式”。③经过近几年网络行动的推动,互联网现在俨然已成为我国败斗争的“第二战场”。网友们以网络为平台,如火如荼地进行网络,他们面对密切关注官员腐败的蛛丝马迹,并顺藤摸瓜,最终让腐败分子在网络上无藏身之处。但是,网络真是的一剂“猛药”吗?它有副作用吗,如果有,它的“副作用”又在哪里?如何在减缓“副作用”的情况下充分利用这剂“猛药”的药效?如果我们不能正确其副作用,并克服其副作用,而陶醉于眼下网络的战果,那么这网络行动难保不成为贺卫方们所言的“公众狂欢式”④的”。因此,网络的积极功能便不再是我们关注的焦点,探寻网络的困境,并从制度层面寻求解脱此困境的出路,才是本文真正的着力点。

二、网络的困境

网络的成果通过网络的传播,使无论是否参与其中的网友都切实地体会到网络的强大与其在斗争中的作用。但这场由网友主导的如火如荼的网络运动,其光鲜的背后还有什么呢?当我们转换视角,从制度性、规范性、逻辑性等角度再一次审视这种斗争的新形式,再次审视这“第二战场”中潜在的种种因素,我们将对其有了不一样的认识。而正是这些认识,将促使我们探寻网络的困境,探寻网络的出路。

(一) 网络基础权利的模糊性

作为网络运动的起点,亦即支撑网友们发起、参与网络的基础权利,对整个网络运动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对该权利的明晰定性,便变得不可或缺。但通过观察我们发现,目前对于网络基础权利的认识具有模糊性,还未能形成一种为人们普遍认可的观点。
对网络基础权利的模糊性认识,主要可以从学术界对网络不同涵义的认识中表现出来:有的学者认为,“网络实质上是一种舆论监督”;也有的学者将网络视为“一种放大了的”[3]。从以上两种看法,我们可以挖掘出它们潜在的权利意味:前一种观点将网络的权利基础集中于公民的权、新闻舆论自由权方面,其侧重于公民基础性的言论表达自由权利。而后一种观点则将网络的权利基础建基于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检举权、批评建议权等,其侧重于公民的政治性权利。
这两种不同的认识,将两种相似却不同类型的权利引入网络的基础权利领域,不可避免导致了该基础性权利的模糊性。而这种模糊性,因两种权利各自倾向性的不同,对网络运动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在权的支撑下,网络行为被视为一种通过网络的的表达,其基于宪法得到保护。并且在不触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国家不得进行积极干预。在这个权利框架下,最大程度地降低了网友的法律风险,有助于营造更为积极的网络氛围。而如果将网络的权利基础归结为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检举权、监督权等政治性、性的权利的话,其权利形式势必要求网友在通过网络进行网络时遵循法律、法规对该类政治性权利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好地规范、引导网友对贪腐行为进行监督。但其限制性特征与网络的自由性特征会产生冲突,并且在目前情况下无疑会压缩刚刚兴起的网络的“第二战场”的空间,削弱其作用。⑤
面对新兴的网络,我们目前尚未在其基础权利认识上取得较一致的意见。因此,现有的关于网络基础权利的争论,正如上文所揭示的,在基础权利上的模糊性,对网络形式后续的发展和完善设置了一条鸿沟。如果我们不能将网络依托的基础权利明确,就无法展开网络的制度性建构工作。而失却了这种“制度的进路”[4]的支撑,网络难免停留于“人的进路”,⑥而流于公众时不时的一种“狂欢”。

(二) 网络主体的不确定性

传统意义上,我国在反贪腐实践中形成了很多主体。其中,在贪腐行为的揭发检举上,我国既规定了公民,也规定了企业单位等。而在网络主体的认识上,有学者将其归结为三类:网友,民间组织和政府部门[5]。但对于网络主体的这一简单归类,回避了复杂网络行为中各主体地位的复杂性,不能很好地反映各个主体在网络中的真实地位,造成网络主体的泛化。
我们以最近发生在网络上的“杨达才案件”为例进行说明。首先,杨达才因其在车祸现场“微笑”的照片而引起网民的愤慨。接着,在对该照片口诛笔伐之际,细心的网友A发现杨达才戴的手表系奢侈品,疑超出其负担能力。A将其发现的结果公布,引发其余网友B、C等通过网络搜寻杨在各种场合的照片,并对其各张照片中所戴手表进行对比、鉴别。等到所有信息汇集起来,又有一些网友指出杨所拥有的手表已远超出其经济承受范围。最后,网友们形成一致的舆论压力——杨达才通过贪污受贿收集名表。通过强大的舆论压力,最终使得陕西省纪委对其进行调查,追究其贪腐责任。在此案件中,首先,我们无法发现具体的人。这属于网友无意之中的一种“检举”,而且,在如此多的信息中,我们无法筛选哪一个或哪几个特定的网友为该贪腐的人乃至发现人。除了网友形成的“舆论合力”,没有可以为该行为的发起负责的个人存在。其次,作为对具有最终决定权机关的陕西省纪委,对于该网络活动的介入不是自始就有的,而是过了很久才从走到前台。与其说是纪委因为出于慎重才介入过迟,而不如说是因为网络舆论的不断高涨,迫使纪委不得不在“适时”的时候介入。 源于:免费论文查重站www.618jyw.com
对网络主体进行的这种二元划分,可以避免因主体的不确定性导致的权利的行使与义务承担的模糊性,有利于更好地引导网络主体的网络行为。

(三)特定空间的限定

网络空间的泛化,其对于网络的负面影响上文已多有述及。为消除这一困境,将网络空间特定化是一个可行的路径。目前,网络有两种空间可资利用:其一是由政府部门设立的网络网站;其二是由微博、论坛、贴吧等网络社区组成的公共空间。这两种空间各有优劣,前文已对由网络社区构成的公共空间的困境加以描述。对于前一种空间即由政府部门设立的网络网站来说,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一般而言,政府的网站信息流是单向性的,即人提供贪腐信息——部门接受或不接受该信息。除此,该平台失却了信息交流、扩充的功能,不能像公共空间一样引起网友的关注和参与。而且,比一般公共空间更加繁琐的进入程序和人对贪腐信息处理过程的不知情等都影响了国家部门设立的网站的实际作用。
因此,结合政府网站的特定性和网络社区公共空间信息量大、网民广泛参与性等优点,我们认为将特定网络空间固定为贪腐信息交流平台可以实现上述目的。在该特定网络空间的建设上,首先,要明确政府机关对该空间的管理职能。即如同网站一样,该特定空间由政府机关负责管理。其次,对该特定空间的管理参照网络社区的管理模式,允许者发帖进行贪腐信息的披露,以及监督者对其所关心的任何贪腐信息进行自由评论、提供资料、证据,抑或附加信息。再次,将作为管理者的机关对各个被的贪腐信息的处理过程及结果明确地附在各个讨论之后,既为了保障网民知情权,也促使监督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通过由机关负责网络空间的管理这一措施,还可以达到避免机关借口网络主体不明确性而逃避职责的情形,明确每个机关对其职权范围内网络活动的回应责任。最后,限定特定形式的网络空间,可以减少网络信息对网络社区公共空间的占用,用较少的网络资源取得较以往更大的网络成果。
以上三点对于网络困境的回应性思考,其在制度上是相互关联的,是经由制度性思考产生的三个层面的进路。监督权的提出,源于对网络二元主体的划分需要;特定网络空间的限定,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监督权;二元主体的划分,其旨在明确在特定网络空间中各个主体应遵循的权利义务准则。因此,在整个制度性思考、建构中,这三个方面实是不可或缺的,需要予以整体性把握。
四、结语
网络取得的功效已经通过许多案例和大量的落马而获得人们的一致认可,并被认为是一种“的新途径”[7]无疑。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8]的背景下,网络更彰显出其时代使命。但我国现阶段的网络依旧有着其基础权利的模糊性、主体的不确定性和空间泛化等困境。如果不能解决这些困境,网络甚至可能陷入“运动式惩贪腐”的泥潭⑧。我们认为,制度化路径下的网络才是今后我国网络的出路。在制度进路下,我们需得先解决网络基础权利支撑形式问题,明确网络主体二元划分,限定网络空间等形成网络制度的内核。并以此核心为出发点,衍生出其他保障网络顺利进行的规定。经过制度化的洗礼,网络才能真正维持其“第二战场”的地位。因此,本文对网络的制度化先行作出制度性思考,希冀可以推动网络的制度化进程。
[注释]
①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2年7月19日最新发布的统计报告,中国已有

5.38亿网民,稳居世界第一。

② 详情可参阅《十八大后掀起一轮风暴 揭十名地方高官被查幕后》,载万安网http://365jia.cn/news/2012-12-10/6DAB6B57597ACD87_

6.html。

③ 参见《百度百科》中“网络”词条,http://baike.baidu.com/view/1344528.htm,2012年11月30日16点46分访问。
④ 贺卫方等人在“药家鑫案”中对网络上网友们一致的要求死刑判决的呼声冠之以“公众狂欢”而深感焦虑。此处借“公众狂欢”一词旨在表明笔者认为的网络行动中可能会出现的集体不理性的情形,但并非是对贺卫方等人的赞成或反对。而是为表达笔者对网络中出现的困境的一种担忧。
⑤ 将网络视为其风险在于非常强调内容的真实性,而网络败的真实性有时很难有保证,比如因视频中人物与某人很相似,网友将其上传并称其为某人,但实际很可能是网友误判,若追究其上传内容不实的责任,则会对该网有产生不利后果。
⑥ 苏力在《制度进路》一章中将“人的进路”解释为司法判决书之撰写主要是法官个人的司法专业素质和能力的问题。此处借鉴这一用语意在指出缺乏制度支撑的网络,最终将退化为依靠网友个人的呼吁在个案中掀起运动,将的成败系于个人行为。
⑦ 对此,丁戈戈、吴晓宇、马勤撰写的《汹汹舆情互联网成为第二战场》一文对政府机关开设网络平台进行了初步梳理,可资参考。
⑧ 《中国青年报》就载文指出运动式治标不治本,在劲刮风暴的同时,更待制度构建。此基于大背景的判断无疑也适用于网络这个局面的情况,同样地都需要制度的支撑无疑。相关阅读见《运动式治标不治本》,载《中国青年报》2012年12月15日。
[参考文献]
丁戈戈,吴晓宇,马勤:“汹汹舆情互联网成为第二战场”,载《IT时代周刊》2012年21期。
田湘波,网络:一种新的舆论监督手段。检察日报,2008年09 09
[3]杨春林,论坛实名制是一把双刃剑、实施条件是否成熟,重庆晚报,2009年05 04
[4]苏力:《道路通向城市》,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9页。
[5]戴恩樑,王璐璐:“网络主体及其合力提升研究”,载《领导科学》2010年32期。
[6]张亚明,赵扬,李新华:“中国网络机制:现状、困境及路径选择”,载《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04期。
[7]王瑞娟:“网络监督:的新途径”,载《理论探索》2009年06期。
[8]:《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载财新网http://china.caixin.com/2012-11-08/100458021_all.html,2012年12月16日19点15分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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