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市场经济环境下保护

更新时间:2024-03-01 点赞:3102 浏览:833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本文分析了市场经济环境下权被侵害的现状,介绍了目前国家对公民权的法律保护情况,同时阐述了公民权保护的意义。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律保护
1674-4810(2013)04-0199-0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部门,在社会工作中,往往会收集、保存大量的公民,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传递非常便捷,公民遭到不正当收集、保存、恶意使用、篡改的隐患越来越大,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通过职能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保护公民权,现已成为现实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
目前公民被不正当收集、恶意利用、非法交易、非法转卖、牟利的现象十分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并且被非法利用,扰乱了公民个人基本的生活,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因此,尽快构建并加快我国公民权保护的市场体系、法律体系刻不容缓。

一、公民权的概念

公民权是指公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户籍、遗传特征、指纹、血型、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教育状况、职业、、健康状况、病史、病历、收入和财务状况,以及其他可以识别该公民个人情况的所有信息。

二、公民权被侵害的现状

一是某些企业利用企业、单位掌握的公民与不法组织勾结、买卖、销售、非法利用公民手机号码等。如2012年电视台“3·15”晚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统计显示,一些电信企业通过收集、保存大量的公民被本企业的工作人员与不法信息咨询公司等组织相勾结,大肆出售、倒卖公民,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给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二是某些商家留存登记公民,泄漏、买卖、牟取利益。在2012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期间被电视台的电信企业、商业企业、咨询中心均存在大量收集、储存、恶意利用、篡改公民的行为,这些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通过企业内收集、储存的大量公民进行各种不法活动,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给他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与烦恼。因此,国家职能部门有必要整治市场信息环境,加大法律保护措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信息环境有法可依,从而杜绝侵害公民事件的再度发生。

三、公民权的法律保护情况

目前,我国公民权保护的立法集中体现在宪法和民事立法、刑法中。
第一,宪法对公民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上述规定是对公民权利的直接宪法保护依据。另外,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和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可作为对公民权利保护的间接依据。
第二,民法通则对权的保护。民法通则对公民权的保护主要归入名誉权中进行间接保护。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作为民法通则的实施细则,没有将隐私权当做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对待,只是在第一百三十九条中规定了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这两种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侵权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源于:毕业设计论文模板www.618jyw.com
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方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些规定都是民法对公民权保护的依据。
第三,刑法对公民权的保护。刑法修正案

(七)明确规定,侵害公民,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

四、公民权保护的意义

第一,公民权保护是公民个人权利的需要。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一些政府部门超越职能范围或者一些获取的商业单位超出业务工作范围收集利用公民的现象屡屡出现。如2012年电视台“3·15”晚会中银行、电信、咨询公司收集公民多达上万条共100多项,通过不当收集,非法交易、非法转卖牟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机构只要你付钱就可以买到公民个人的各种信息,大到公民的档案信息,小到公民的住宅、电话、财务状况、车牌号码等等。现实呼吁国家必须尽快确立我国的公民权保护制度。
第二,公民权保护是我国信息化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推进市场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高速发展,需要以信息化带动市场化、工业化、商业化,实现社会的不断发展,是国家的一项战略决策。只有加快中国特色的信息化法律建设,才能为信息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后盾,才能保证公民在市场环境下免受侵害。目前,我国信息化法律体系如何构建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公民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势在必行。
第三,公民权保护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现实社会大量的公民遭到不当收集、恶意利用、篡改利用,严重扰乱了公民个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甚至危及了公民的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通过立法在我国尽快建立公民权保护体系,已经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五 结束语
国家对恶意利用公民的行为处罚力度已经加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之一,第一款,将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定为犯罪。本款罪名将罪状规定的行为特征及犯罪对象列出,确定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罪”。
〔责任编辑:李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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