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律问题高校学生社团法律理由经典

更新时间:2024-02-05 点赞:4708 浏览:122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高校学生社团是高校学生行使公民结社权的表现形式,对其管理属于公法范畴,本文在明确了高校学生社团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对于高校学生社团出现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几点建议期望有利于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对学生社团自治和在社团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能够有所帮助。
【关键词】 高校学生社团 法律地位 法律关系 法律问题
近年来,我国高校学生社团得到了蓬勃发展。无论从数量还是规模上都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一方面,高校社团数量和种类在迅速增长,在日新月异的社会环境影响下,涌现出了许多新的种类社团,社团成员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社团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大部分社团都渴望通过扩大规模,借助规模效益,为今后发展积累一定的财力与人力资源,实现相对较低的运营成本。随着现阶段大学生社团数量日益增长规模逐渐扩大,学生社团在高校的建设和学生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不得不关注到由此而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
1 明确高校学生社团的法律地位
在讨论学生社团在高校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之前,我们先要明确其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等自由。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定义社会团体为:“中国公民自愿组成,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此,我们可以看出高校中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学生都有组建社团的合法权利,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是高校学生社团存在的法律基础。
由于在高校内部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属于非法人类社团,学生社团在经单位批准成立时,就无需按《民法通则》的要求履行法人成立时必须的登记、具有一定数目合法资产、经营场所和经费来源的义务,因而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对内、对外关系,尤其财产关系在理论上也就不能适用民法中的法人的规定。这类无民事权利能力社团经高校批准成立,接受本学校的管理,但并非本学校的一个附属机构,其为开展活动而发生的合同行为,以及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与学校无关,这些民事关系应当适用关于民法中有关合伙的规定。
2 目前学生社团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
2.1 缺乏科学规范完善的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虽然进入新世纪以来的这十几年,各个高校都在积极探索大学生社团的管理方式方法,很多高校建立起社团联合会等组织,用于加强对社团的管理和引导,但是由于社团发展太快,管理机构要不断面对新问题、新形势,因此,形成成熟的管理体系还需要一个过程。另外,社团对成员缺乏足够的约束力,成员流动性大,也影响了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2.2 缺乏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明确的目标。高校社团在进入新世纪以来蓬勃快速的发展,逐渐引起学校的重视,但是,学校对于社团的引导和指导显然还不够。通常会把社团活动视为校园文化活动的补充,缺乏对社团活动的认识,即便意识到社团的重要性,但是没有强有力的指导和管理,使得社团发展思路不清,目标不明确,开展活动盲目、重复性强,很难打造精品。这些都需要对社团有一个准确的定位。
2.3 学生社团干部等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社团干部对于社团发展起关键作用,当前社团干部的选拔有较好的机制,能够推选出社团中积极优秀的分子担任,但是缺乏后期培养,尤其是法律意识方面。首先是学校对社团干部的培养不够重视,缺乏相应的专业系统的培训。其次是虽然高校都设有法律基础的课程,但是由于大学生思想上对这方面没有予以重视,多半都是应付了事,社团日常活动中遇到问题也不会运用法律予以解决。
3 解决学生社团有关法律问题的实施意见
3.1 建立规范完善的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工作创新,制度先行。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学生社团制度,通过制度确定学生社团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学生社团与学校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学生社团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学生社团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学校应该在学生社团的成立条件上予以宏观调控,设立一定的“入门”条件,使学生社团的成立朝着学校期望的方向发展。根据学生社团的成立属于学校要求成立的和学生自愿成立的两种情况加以区别对待。对于学校要求成立的,由要求成立的学校部门和学院承担管理、服务和指导职能,配备专业指导教师。学校管理部门每年要对全校社团进行年度审查,要对工作优秀的社团、社团负责人和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并给予经费的资助,对于不符合年度审核合格标准的,要予以淘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学生社团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3.2 高校要根据法律的授权明确管理与服务机构。摘自:论文查重www.618jyw.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章程对学校事务进行管理。那么,根据目前我国高校共青团组织的工作实际,学校团委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切实承担起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学校宣传、学生管理、教务、科研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对学生社团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指导;学校后勤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支持和帮助,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团组织管理、各部门共同关心的管理格局。

3.3 在社团管理中培养和提高社团干部等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3.3.1 权利观念。树立公民的权利观念,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义务本质”反思的结果,强化权利观念,可以使社团会员的权益得以真正体现,在社团活动中充分地享受权利,才能为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同时尊重维护他人的权利。
3.3.2 法律契约观念。商品经济的交换活动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连接起来的,契约具有平等、自主、自愿、互利、互相制约等特点。树立契约观念其法律含义在于通过明确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使社团相关各方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所担任的法律角色,从而有效地选择自己的行为。
3.3.3 正确的程序观念。程序法是对实体法的保护手段,诉讼是适用法律的必要方式,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正当途径。曾经在某高校就发生过一个由于活动场地没能及时解决,该蓝球协会召集众人举行游行的情况。这一事例中的社团就是不具有正确程序观的典型,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不懂得诉诸于正确的部门和寻求正当途径,反而闹得有可能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处罚的结果;不仅维权失败,而且在寻求了法律法规以外的解决方式时,破坏了校园的正当秩序。可见,在社团运行中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如果通过非正当途径解决,往往会造成对正常校园秩序的破坏。因此,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既是维护个人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校园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的需要。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希望借助高校学生社团这个平台,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法律价值功能,使大学生在学生社团这个平台上学会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合,进而促进其法制意识的形成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总之,学生社团通过学生自身制定章程、选举、自主治理等方式治理社团,培养了学生的法制意识和法治精神。高校通过放宽政策,扶持和培养社团逐步实现自治,让社团逐步介入到学生的自我管理中去,介入到学校自治中去,培育了社团参与学校自治的能力,从而最终形成学校、社会、社团三方共同为在校大学生提供锻炼自己、实现梦想的兴趣舞台。据此,我们也坚信高校学生社团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的。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社团自治以及在社团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必将推动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进程。(该论文为黑龙江省教育厅2011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高校学生工作专项(指导)项目,项目编号:1252xs417)
参考文献
1 纪旭等.当代大学生创新的重要性及创新意识的培养探讨[J].教 育前沿(理论版),2009(1)
2 潘运军等.高校学生社团法律问题研究[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 会科学版),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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