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日本校长选拔与权限相关

更新时间:2024-02-05 点赞:28523 浏览:13196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日本的中小学有国立、公立(地方政府所设)、私立三种成分。学校的设置者不同,在校长的选拔与权限也不同。那么,日本的校长是如何被选拔任用的,其权限又如何呢?
校长的选拔任用
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规定:“校长及教师的聘用,要选考,大学附属的学校除外,公立学校的选考,由具有校长和教师任命权的教育委员会的教育长。”这里的选考,并一般作用小学数学教学论文上的竞争考试,被聘用,考试结果衡量指标,教育长要综合考量才任命。
校长选考一般笔试和面试。笔试内容涉及教育的知识,与教育的法律、法规也占有大的。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几十种之多。比如,教育法、学校教育法、教科书发行法、就学援助法、理科教育振兴法、学校保健法、地方教育行政法、地方公务员法、教育公务员特例法、教育职员资格法等等,还文部省令及地方教委颁布的学校管理规则等,,在日本有人说,校长是不以事法律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士。
校长的任职资格
《学校教育法规则》规定:“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事教育工作的经验。”教师资格证书一般大学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严格的考试方可。对于选考的资格,有的地方教委还有更加严格的规定。比如高知县教委规定:校长,要具有两年的教头(协助校长工作,通常主管教学)或于教头的职务经验;教头,要以事教育工作20年,担任过主任等职务。对校长资格的硬件要求,在软件,还要有的教育理念及以事经营管理的素质及能力等要求。,日本在校长选拔任用上的起点较高。,以高知县的例子中也不难,校长的选任仍然有着着日本“年功序列”制(以某种作用小学数学教学论文上说,于过去的论资排辈)的特点。
校长的权限与责任
关于校长的权限,《学校教育法》中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掌管校务,监督所属教职员。”法律规定,各地方教委所作出的行政解释可大致归纳为:
掌管校务——学校的教育管理、学校教职员的人事管理、学校学生的管理、学校的设施及设备的管理、其他学校事务的管理。
监督所属教职员——对教职员职务上和身份上的监督。职务上的监督,是指校长对教职员履行本职工作的情况监督。在日本,公立学校的教师属于地方公务员。《地方公务员法》规定了地方公务员所应尽的义务及责任。身份上的监督,是指校长有责任监督教师作出了违背公务员身份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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