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浅析浅析宣告死亡制度科研方法与

更新时间:2024-04-04 点赞:6608 浏览:2207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宣告死亡制度是民法学中针对失踪人设立的保护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制度,但是在实施这项制度时却出现了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就是在分析宣告死亡制度的基础上,找出了其存在的几个问题并给出了合理解决的建议。
关键词:宣告死亡; 保险理赔; 收养; 继承
1006-3315(2013)08-129-001

一、关于宣告死亡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推定并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某些自然人因某种原因长期失踪,其生死状态长期无法确定,为更好地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设定了宣告死亡制度。
宣告死亡的宣告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须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一般情况下是失踪四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是两年;第二,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有顺序限制:(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前一顺序利害关系人不提出申请,在后顺序的利害关系人都不得提出申请;第

三、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民通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一般认为,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主要包括:(1)权利能力终止,主体资格丧失;(2)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自然终止;(3)个人财产转化为遗产,继承开始。
但是,宣告死亡毕竟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死亡,失踪人实际上可能并未死亡。某自然人在其原住所地被宣告死亡,而该人完全有可能在另一地生存,并进行各种各样的民事活动。因而《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通意见》第36条补充解释:“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二、宣告死亡制度存在的问题

宣告死亡和生理死亡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一个人被宣告死亡后,他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而继承就会开始,他的财产将被分割。宣告死亡制度是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而设立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总结下来,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宣告死亡发生后,保险金能否兑现。实践中,保险公司针对宣告死亡的案例大都有相关规定。但针对的只是意外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案例,规定可以先理赔。但被宣告死亡人若生还的,则应退回保险金。我们看到的是,针对普通的失踪人而宣告死亡的则不能理赔。很多人认为,这对相关利益人的保护不到位。
第二,因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先后顺序之分,前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的,后面的人就不能申请。所以顺序靠后的利害关系的利益就很难保障。我们都知道,宣告死亡判决后,继承就会开始,法定继承人就会继承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配偶是排在第一位的,配偶若阻止宣告死亡的申请,那么作为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父母永远也不能继承儿子的财产。这也是不合理的。
第三,有些情况下,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和保险理赔的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或者受益人顺序靠后。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有权申请的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受益人也得不到保险金。受益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护。
第四,在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不能恢复和亲生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这一条有点不尽人情。

三、如何解决问题

针对上面三个问题,笔者给出以下合理建议:
第一,因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同生理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所以,有人认为应该拓展针对宣告死亡理赔的范围,不应只局限于意外事件引发的宣告死亡案例。作为普通的宣告死亡制度也应列入理赔范围,若被宣告死亡生还则应归还保险金。但若如此修改,可能会引发恶意骗保的问题频繁发生。所以,笔者认为还是应该只限于意外事故引发的宣告死亡案例。
第二,因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先后顺序之分,前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的,后面的人就不能申请。所以顺序靠后的利害关系的利益就很难保障。针对这个问题,有的人认为应该取消顺序限制。笔者认为,应该有限制的取消顺序限制。即:如果是申请其为死亡人的则取消顺序限制,因为即使宣告了也是法定继承人继承财产。而对于配偶的婚姻权利则没有影响,因为是否再婚配偶自愿。若不愿再婚,那么被宣告死亡人生还的则婚姻关系可自行恢复。但是,针对不同意宣告死亡的情况则应按先后顺序,因为以防被宣告死亡人的父母反对宣告死亡而损害配偶的再婚利益。
第三,针对第二个问题,笔者给出可以有限制的取消申请顺序,即宣告死亡的申请不限制顺序。则保险理赔中受益人和申请不同或顺序不同时可以在申请宣告死亡时不受顺序限制。那么,受益人就可以得到其应得的保险金利益。而其他人的利益也不会受影响。
第四,针对被宣告死亡人出现后,能否恢复和亲生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这个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地思考。笔者认为,法律应有条件的恢复父母子女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如给养父母足够的补偿且学位论文参考文献格式www.618jyw.com
被收养的孩子同意的情况下,应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恢复血亲关系。如一味要求养父母和孩子有一个不同意,收养关系不能解除。这样有失人性化。若养父母不同意,孩子愿意和亲生父母生活,就阻断血亲的相认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此时更尊重一下孩子的选择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翟新辉.《民法学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12月第一版,68页
参阅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
[3]参阅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编订.《民法典总则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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