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教育,关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政策定位探讨

更新时间:2024-04-18 点赞:24891 浏览:1092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进展与起步较晚,国家在高等职业教育政策方面的制定与推行也相对较晚。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进展,高等职业教育也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与政策来推进和指导高等职业教育。本文主要以高等职业教育在政策定位方面取得的成绩、有着的理由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政策定位;取得的;成绩有着的理由;加强的方向

一、高等职业教育在政策定位方面取得的成绩

(一) 明确了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

高等职业教育要想获得长久的进展,取得与普通高等教育同等的地位,就需要在法律上获得明确的规定,用法律来给高等职业教育保驾护航。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这是我国第一次把高等职业教育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明确了办高等职业教育的主体是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是普通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8条规定:“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这就进一步确立了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并把高等职业教育看作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和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处于同等的地位,表明它们之间没有层次的差别,以而在法律上把高等职业教育提到和普通高等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上来。

(二) 明确了高等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

正如上面我们谈到的那样,当高等职业教育获得和普通高等教育同等的地位,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有机的组成部分之后,需要明确的是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在我国各自要承担什么样的任务,要主管教育的哪一方面,满足社会上的哪一种需求。这就需要政策的进一步引导,以明确两者之间的分工,特别是要明确高等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为此1999年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高等职业教育必须面向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需要的实用人才,真正办出特点。主动适应农村工作和农业进展的新形势,培养农村现代化需要的各类人才。”1999年6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革新初中英语教学论文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指出:“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进展高等职业教育,培养一大批具有必要的论述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和农村急需的专门人才。”这里明确地指出了高等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具有必要的论述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和农村的急需的专门人才,以而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指明了方向,明确高职人才培养的核心是“实用型人才”。

(三) 明确了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的主体

由于高等职业教育在我国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就需要国家以政策的角度对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进行确认,以而使其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有法可依,有政策的支持。199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明确提出:“通过现有的职业大学、部分高等专科学校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革新初中英语教学论文办学方式,调整培养目标来进展高等职业教育。仍不满足时,经批准利用少数具备条件的重点中等专业学校改制或举办高职班等方式作为补充来进展高等职业教育。”这就是著名的“三改一补”进展高职的方针。1999年1月由国务院转发的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则在重申原来的“三改一补”进展方针之外,还提出“部分本科院校设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1999年1月,教育部、国家计委印发的《试行按新的管理方式和运转小学数学教学论文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高等职业教育由以下机构承担:短期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校、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内设立的高等职业教育机构(二级学院)、经教育部批准的极少数国家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的成人高校等。这样就形成“六车道”一起办高职的繁荣局面,以而在法规政策上明确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的主体,为高等职业教育的迅速进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 确立了高等职业院校设置的标准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只有具备一定的高等教育办学条件,才能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如果条件不达标,就不能满足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需要,也不能有效地完成人才培养计划。为此,国家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标准和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1997年,原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理由的一些意见》,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条件和设置的标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2000年3月,教育部在此基础上颁布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这个文件对高职学校校系两级领导的配备、专教师队伍、土地和校舍面积、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课程与专业设置、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等条件作了规定。通过这些规定,保证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的质量,保证了高职教育的进一步进展。

(五) 明确了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

高等职业教育在办学之初是依附于普通高等学校,是用普通高等教育的管理方式来管理高等职业教育的,这种管理方式不符合教育管理的规律,也无法区别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之间的差别。为此,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法规与政策来逐渐明确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使它与普通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区别开来。1999年1月由国务院转发的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要通过试点逐步把高等职业教育的招生计划、入学考试和文凭发放等方面的责权放给省级人民政府和学校,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对本地区高等职业教育的现有资源进行统筹。”1999年年1月在《试行按新的管理方式和运转小学数学教学论文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在1999年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计划中,安排10万人专门用于部分省(市)试行与现行办法有所不同的管理方式和运转小学数学教学论文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规定“按新的管理方式和运转小学数学教学论文机制举办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专科层次学历教育,其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教育事业费以学生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毕业生不包分配,不再使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由举办学校颁发书,与其他普通高校毕业生一样实行学校推荐、自主择业”。“国家主要负责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制定基本统一的质量标准、管理办法,编制年度指导性计划,审定举办学校的资格,以及对试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这部分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国家不再统一印制书内芯”。以而将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权限逐渐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人民政府进行管辖,其书由学校来颁发,教育事业费以学生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以而把高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与普通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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