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主观儿童个人事务自主观研究论述初探

更新时间:2024-04-21 点赞:34606 浏览:15894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文章立足于国外研究,着眼于儿童个人事务自主观念的理论要素,从起源、理论基础、概念界定三部分内容详细介绍了儿童个人事务自主观研究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个人事务自主观理论基础概念界定
自主性是良好心理素质和健康个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缺乏自主性的人只能以从属被支配的形象立身社会,其聪明才能得不到充分发挥;而不断获得自主感的儿童,在其成长的过程中自尊心也会不断地和谐发展,从而能更积极主动地探索周围世界,与环境相互适应,勇于克服困难;具有较强自主意识的儿童,思维更具有创新性。许多心理学家都把自主性的出现看作是儿童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埃里克森指出自主性发展有两个重要的时期,即儿童早期和青春期。关于儿童早期自主性的研究,称为个人权限或个人选择,Nucci于1981年明确提出个人事务的概念。

一、儿童个人事务自主观研究的起源

可查阅的文献资料表明,对儿童青少年个人事务的研究可追溯到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它源于社会领域理论家们对儿童青少源于:论文www.618jyw.com
年道德和社会习俗侵犯的研究。在这一系列的研究中,有人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对一些事情的看法与对道德事件和社会习俗事件的看法不一致。孩子们声称他们对这些事情有自主决定和控制的合法权力,成人不应该约束。由此引起了一些研究者对儿童青少年个人事务的兴趣。Nucci认为,从3岁开始,幼儿便能够区分出哪些行为是应当有他们个人进行自主选择,不受权威约束的事务范围,该领域被称为“个人事务领域”。自Nucci于1981年明确提出个人事务的概念以来,该领域的理论化程度越来越高,个人选择被置于建构儿童个人力量感与个性特征的中心位置。有研究者认为,儿童自主性的出现是由两个相互联系的因素决定的,即孩子能力的发展和孩子个人事务自主权限的确立。儿童力量感的建构是儿童社会性发展的基础,为了保持个人的力量感和个体性,儿童需要对个人事务拥有自由决定和控制的权利,而保持这种个人的权限是一个人自我发展的必备条件,因为它确立了自我与他人之间的社会界线。儿童对个人事务领域的确立对儿童个体化进程、自我效能感、社会能力和同一性的形成十分必要。儿童对于个人事务的坚持表明,他们已经在试图建构关于人格以及自我同一性的潜在性概念。

二、儿童个人事务自主观研究的理论基础

社会认知领域理论,又简称为领域理论,是关于社会认知的领域区分思想,最先由加利福尼亚大学的Turiel教授提出,随后对于该理论的拓展者主要有他的研究生Larry Nucci、Judith G.Smetana、Helwig、Cecilia Wainryb、Tisak等人。70年代,Turiel最早提出用领域区分的观点来看待社会发展问题,最初将社会性事件划分为道德和社会习俗两个领域。80年代,Nucci又增加了个人领域,将领域从两个正式扩展到三个,之后,Turiel又提出增加了安全事务。90年代来,Smetana采用社会认知发展的领域特定性模型, 将儿童日常生活中的事务具体划分为六个领域:道德、常规、个人、安全、交友、混合。1998年《儿童心理手册》将该理论收录其中,作为对其理论价值的学术认可。
领域理论坚持建构主义观点,认为儿童的领域知识是在与外界交互作用的过程中建构的。Turiel并不是一个社会建构主义者,但他承认社会建构在个体发展中的作用。Turiel 指明:“我的理论主要受皮亚杰的影响,无非是将他的理论应用在社会认知和发展中”。领域理论关于社会认知的领域区分思想,直接受益于皮亚杰和格沃斯的研究。前者为领域区分提供了心理机制方面的解释,而后者则提供了将道德与习俗纳入不同领域的哲学智慧。 社会领域理论把儿童自主性的发展看作是儿童的能力、道德观念、习俗观念和个人事务观念发展中多重相互影响的产物。领域理论研究者们主要是通过研究儿童青少年对不同领域(如,个人、道德、习俗等)中的父母、教师权威和个人自主的认知来考察儿童青少年的自主性,其中主要是通过评价个人事务自主观念的发展水平,个人权限范围的认知等方面来衡量儿童青少年自主性的发展水平。

三、相关概念界定

个人事务领域,又称为个人权限、个人选择、个人自由、个人问题、自我决定或个人自主。Turiel在1978年提及了个人事务和道德事务以及社会习俗事务的不同,他所进行的实证性研究为儿童区分出道德和习俗领域事务提供了实证性依据,并且是对个人事务领域的启蒙研究。后人在Turiel领域分析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不同概念领域的范围。Nucci最早对个人事务做出概念界定,他于1981年正式引入了“个人事务”的概念,将其界定为:“在社会规范外的且不属于对或错而是属于个体喜好的一些事情”。在Nucci研究的基础上,Malanie Killen 和Judith G.Smetana于1999年又将“个人事务”具体将其界定为:“超出道德和社会习俗规范约束,可以由个人自由、合法地进行选择、决定的事情”。这两种概念界定得到了社会领域理论研究者的一致认同。
但是Nucci并不赞成把个人事务领域理解为完全不同于道德、习俗领域的独特概念,因为这样会造成必须把特定社会事件归入特定领域的误解。正相反,各社会领域事件之间的高相关表明了个体运用普遍遵从的社会法则来归类各种社会性事件,只是他们对所运用标准的理解不同。这就造成了个人领域与其它领域,特别是安全、常规领域的紧密联系,并导致了混合领域的产生。以往研究表明,与个人事务紧密相关的其它事务领域如下:(1)道德事务领域:是指与公平公正性、他人利益和他人权力有关的事件领域。(2)常规事务领域:是指与用来确保社会组织、团体顺利执行其职责和功能有关的规则领域(如各种风俗习惯、礼节、纪律等)。(3)安全事务领域:是指儿童参与其中的、对儿童有着某些间接或直接伤害的行为事件领域。(4)交友事务领域:是指与朋友之间相互交往的事件领域。(5)混合事务领域:有两种事务领域组成,主要是指个人事务与常规事务之间的混合。因为儿童交往和活动范围所限,有的研究者将交友事务归入了个人事务领域,这样幼儿的生活中的社会性事件共分为道德事务、常规事务、个人事务、安全事务、混合事务五种类型。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个人事务自主”则是指“儿童对个人事务领域范围内的事件拥有自主决定的权力”。但是由于个人事务并不是完全独立于其它类型的社会性事件之外的,其中混合事务中也包含了个人事务的成分,但是混合事务并不能简单的判断应当由谁来决定,这就导致了成人和儿童之间对于个人事务权限范围的认知大不相同。 因此,也就引起了研究者对于个人事务自主观念的热烈探讨,“个人事务自主观”就是指“成人或儿童对于儿童自身拥有个人权限范围的观念性认知”。目前对成人与儿童在个人、道德和常规等事务上的界定及他们之间相互作用的研究己经成为西方儿童自主性研究的基础和重要方面。研究表明,儿童对个人事务进行决定和控制的要求是人类个体发展中的一个必需的特征,它是一个跨文化、跨阶层的概念。
参考文献
张秀春,邹晓燕.青少年的个人事务自主观念研究述评[J].心理科学进展,2004,(6):883-890
刘春琼.领域、背景与文化:社会认知领域理论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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