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维吾尔族维吾尔族民事习惯法国家法制化站

更新时间:2024-03-08 点赞:7303 浏览:2338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在国家立法日益完善的今天,维吾尔族地区民事习惯仍然对当地人民产生着约束和制裁的作用。维吾尔族民事习惯法的法制化,既要承认维吾尔族传统民间规则的灵活运用,也应当注重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有机结合。
关键词:民事习惯 国家立法 融合创新
1672-1578(2013)06-0057-01
民事习惯法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形成的。任何一个民族的习惯法都是受到某些政治、经济或文化的影响。长期以来,由于生产条件、生活方式、文化宗教、风俗习惯等的差异,维族的民事习惯也很具有其自身特色,甚至包涵一些国家法中都未涉及或者是能以涉及的领域。当然,我们只能针对维族民事习惯当中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习惯加以完善,使其能够保证更好的维系和平衡维族内部的社会关系并且与国家法相匹配的习惯法。
1 维吾尔族习惯法的表现形式
从婚姻习惯上看,男女双方必须都是伊斯兰教徒。他们认为只有两个人有共同的信仰和敬畏才能够生活在一起,如果要与不信教的人结婚,先决条件一定是非教徒的一方必须成为教徒之后才可以婚配,并且这种婚姻绝大多数都只存在于非穆斯林女子嫁给穆斯林男子。这一传统习惯延续至今。其次,维族的证婚仪式是“尼卡”证婚仪式,它既具有宗教的证婚效力,又具有法律约束作用。但是当今的证婚仪式却有所变化。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后,婚姻登记源于:论文书写格式www.618jyw.com
制度也在维族普及。阿訇证婚也必须是看到了双方的结婚证之后才予以实行传统的宗教证婚仪式。但是维族穆斯林对民政局所发的结婚证的认可度远没有阿訇证婚的认可度高,换言之,阿訇证婚是一件不可缺少的程序,甚至是“重头戏”。这个观点在许多穆斯林大学生当中都仍然是存在的。
从继承习惯上看,由于穆斯林对家庭财产分配的重视,因此财产分配和继承这一方面有非常完善的习惯法。传统的遗产分配也体现着传统的男尊女卑原则。女子只能分得男子的二分之一。值得一提的是,在分配遗产之前必须要算清家长在生前是否有欠款还为付清,如若有,则必须先还清债务之后才能进行分配。就算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继承人也应当用自己的财产还清家长的债务,这样也避免了债务纠纷。除此之外,领养的孙子或者曾孙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均可享有继承权,包括未婚女性成员。跟随母亲的子女在其母去世之后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而没有权利继承父亲的遗产。如果死者无父无母、无子无女、又无同胞兄弟、姐妹、侄甥,则继承归宗教寺院所有。
从商事习惯上看,维吾尔族在交易活动中很重视信誉。发展到当今的交易过程不得隐瞒物品的真实情况,必须如实告知对方自己所要卖的物品的一切情况。一般情况下,交易完成后发现产品实际情况与卖家所称的有出入,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退换,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族商人至今仍秉承着买卖当中不可获得过多利益的商业习惯经营买卖,他们认为这是真主的呼吁。如果维族穆斯林对自己所卖的货物差价过大,获利过多,则会受到非议。
2 维吾尔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原因
从历史差异上看,维吾尔族是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具有自己的个性,即对整体而言的局部性和特殊性。一方面,维吾尔族具有自己的语言、生活方式、民族习俗、艺术风格等。它的民族性质是在悠久的历史中形成、发展,有其自身的运动规律。另一方面,由于在生产力上有高低的差别,使维族社会经济发展与其他民族相比较不平衡,因此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形态也有先进和落后之分。
在进化论的法律观点上来看,法律相对于文明而存在。罗杰·科特威尔说:“人们不能离开社会的其他方面而孤立的分析法律,如果孤立的研究法律,就不可能理解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维吾尔族居住在大西北边疆地区,离经济中心较远,与其他民族接触和交流的机会少,国家法中吸收他们的习惯法以及他们借用国家法的机会也有限。由于所处的地理环境等影响,维吾尔族与中西亚地区的交往反而多一些。因此,他们的政治、经济、文化会受到伊斯兰教文化的影响,这也就导致他们的习惯法与国家法产生很大的差异。
3 维吾尔族习惯法法制化的途径
在当代维族大学生眼中,他们认为的是国家法过分严格,强制性色彩较浓厚。而且认为自己从出生开始接受到的家庭教育都是与伊斯兰教教条融合在一起,骨子里也留的是穆斯林的血,对于国家法都存在抵触心理。因此,维吾尔族地区民事习惯法制建设面前的现实问题,应当是如何让习惯法在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发挥出应当具有的积极作用,好让当下的维吾尔族地区在法律多元化的现实格局下,通过国家法治化使维吾尔族民事习惯法与国家法产生更为灵活、开放的良性的互动,逐步实现维吾尔族民事习惯法与国家立法“一体化”的过程。
处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问题,我们首先应当肯定并坚持国家制定法的尊严和权威性,只要是中国领土之内,不分民族、信仰和地缘,一律严格遵守宪法和其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不与最高法相抵触。第二,我们应当承认维吾尔族习惯法与国家发的冲突,不能回避,不要回避。对于存在的矛盾,不能企图一下子全部解决,要正确认识国家法治化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问题,采取辩证法的观点正确对待,采用统一协调的方法正确处理。
因此,对于维吾尔族民事习惯法国家法治化的具体措施的制定和实施,首先必须要尊重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承认少数民族在观念、经济以及文化等方面的差异,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第二,要获得维吾尔族人民在思想观念上的支持。主要还是要从教育和文化上入手,毕竟文化上的东西要通过文化上的途径来解决。加大对维吾尔族地区教育基金的投入,加大当地教师的培训,鼓励大学生志愿西部,一边更好地普及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扭转维吾尔族人民的思想观念。另外,我们还要格外的注意变通借鉴的原则。维吾尔族的有些民事习惯法虽然与我国的国家立法产生的不相一致的情况,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它的当代适应性和不可代替性。甚至在个别领域,正是由于维族人对宗教的敬畏心让维族习惯发挥它如此强大的功效。在这一些领域是国家立法远远达不到的要求,或者说是国家立法难以介入的。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维吾尔族对部分民族习惯使用频繁的减少。显然大部分少数民族不会立即完全放弃固有的习惯法因素,因此少数民族民事习惯的多样性与国家法在各个层面的冲突仍将长期存在,但是民族习惯与国家立法碰撞并产生新的火花,是少数民族涉及到婚姻、继承等现实生活中将国家法的规定融入民族习惯,使用他们民族习惯法变得不想过去那么“纯粹”,这就是法制化的一个好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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