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宁夏对宁夏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目前状况深思站

更新时间:2024-02-25 点赞:6470 浏览:1646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实习活动既可以增强学生的技能、丰富学生的社会知识、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又可以增进学校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了解与合作。当前,在我国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大背景下,宁夏职业教育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阶段。职业学校办学规模迅速扩大。但伴随着职业学校办学规模的迅速扩大,职教生实习权益受侵犯的案件频发,通过整理分析职教生实习权益案例,不难发现宁夏职教生权益正面临“无法”有效保护的尴尬局面。
【关键词】宁夏 职教生 权益 实习 现状
1674-4810(2013)24-0011-02
我国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实现这一根本任务的关键,就在于职业院校学生(以下简称职教生)的实习活动。

一、我国职教生实习法律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职教生实习法律制度欠缺,且不成体系。针对职教生实习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仅有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企业中的实习活动进行规范,但此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仅仅是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并不涉及高等职业学校实习的问题。职教生实习涉及的民事法律也相对分散,主要存在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中,如果运用民事法律进行救济,维权成本较高,实习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无法及时有效地维护实习生的劳动权益和教育权益。目前,宁夏关于“实习”的地方法规,仅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管理办法》。该办法仅对宁夏生源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适用,实习单位仅限于自治区、县级及以上各类事业单位。是一个较为简单、覆盖范围非常狭小的地方规章,对职教生实习活动的规范意义不大。

二、职教生实习中教育权益保护现状

随着职业教育改革步伐的加快,加强职教生的实践能力、动手能力的培养,已成为职教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体现我国职业教育类型特色的重要方面,职教生学习与工作相结合的主要形式是实习,但职教生在实习过程中,教育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却日益严重。

1.职教生规模迅速扩张,实习岗位不能满足职教生的需要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制订的《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对中、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进行了源于:大学毕业论文www.618jyw.com
明确的阐述,即2009年12.5万,2015年要达到16.5万,2020年要达到17万。以往职教生毕业前夕由职业学校统一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实习,职业学校负责监督管理。但随着职教生人数的迅速增加,与职业学校拥有良好合作关系的实习单位难以安排更多的职教生实习。

2.职教生实习流于形式,实习目的无法实现

职教生到底在哪里实习?如何进行实习?实习是否与专业相符?职业学校及专业指导老师如何管理、指导自主实习的职教生?这些都是职教生教育权益问题。在现实当中,职业学校对自主实习的职教生的安排几乎流于形式,自主实习的职教生实习犹如“走过场”。顶岗实习的关键是要职教生系统掌握本专业实践技能。目前,教育部还没有出台规范职教生实习目的的教育规章,导致职教生实习活动流于形式,实习的目的无法实现,职教生的教育权益再次受到侵害。

3.职教生实习经费保障不足,实习工作不易开展

国家财政计划在“十一五”期间有近140亿元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但是,这些资金有多少到位,又有多少用于职教生实习呢?目前,绝大多数的职业教育资金都被用于职业学校的实训中心、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公众很难看出有多少专项资金投入到职教生的实习、校企合作。这些资金又由哪些专门的机构来监督或负责这些资金的运作?实习规范的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能不间断地、积极地沟通,主动建设实习基地,将学校闲置的办公桌椅、文件柜等资产调拨到实习基地或实习单位。教育主管部门与学校对实习经费的保障不足,间接损害了职教生的教育权益。

三、职教生实习中劳动权益保护现状

1.职教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界定不清的问题

关于职教生能否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历年来有不同的观点。这些不同观点和职业学院与实习单位利益上的不同以及我国现有劳动法、教育法律法规上的缺失,导致职教生实习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难以有效解决,往往出现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相互推诿,损害职教生合法利益的现象。目前,在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对于实习的职教生劳动者身份界定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学生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实习是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被制定在职教生人才培养计划中,仅仅完成理论教学,未进行实习,教学计划就不能算完成。职教生没有实习就不能算是完成学业,不能获得书,所以职教生的身份应属于学生。
第二,劳动者说。持职教生实习是劳动者观点的人认为,职教生在实习过程中的法律身份符合《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的规定,即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所以,职教生的身份应属于劳动者。
第三,折中说。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对于职教生身份的界定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界定。如果职教生只是到实习单位观摩、协助用人单位的员工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将其界定为学生较为适宜;如果职教生是在企业顶岗实习,独立地或在师傅指导下完成某种工作,且为实习单位创造一定经济效益,应将其界定为用人单位的员工。相比之下,顶岗实习的职教生劳动权益遭受损害的可能性要大于非顶岗实习的学生。

2.职教生实习劳动保障问题

目前,在保护职教生劳动权益的专门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下,职教生实习对于实习单位来说,只不过是其提供给职教生的锻炼机会,彼此并不存在招聘和应聘的劳动关系,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双方即可终止这种实习的关系。据调查,个别职业学校,没有对职教生实习环境进行把关,安排学生到超时、重体力、有毒、有害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实习单位进行实习。部分实习单位把职业院校实习的职教生当做廉价劳动力,每天从事与实际所学专业无关的体力劳动。而且,职教学生实习期间缺乏必要的劳动安全风险保障。现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相关条例没有确立职教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一旦职教生在实习中发生了安全事故,就出现学校与企业就互相推诿的情况。

3.职教生实习期间的薪酬问题

据调查,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的报酬普遍较低,而且许多人甚至是零报酬。中等职业学校的职校生实习薪酬问题更是如此。而且有相当数量的职教生在实习过程中,工作任务繁重,每天似乎有干不完的工作,甚至感觉比正式员工干得还要多。还有部分职教生按照实习单位的要求,几乎天天都要加班,却不能像正式员工那样可以领到加班费,每个月的实习薪酬也少得可怜,并且很多实习单位还会将职教生实习的一部分收入直接支付给职业学校,职业学校的说法是作为对职教生的管理费。职教生加班,难道不应受法律保护?可以不给加班费?职业学校收取一部分职教生实习薪酬的理由是否合法?职教生又该如何维权?

4.职教生实习职业保障问题

如高职法科生作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其实习单位和岗位主要是法院、检察院的书记员,、监狱的实习警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劳动仲裁委的仲裁协助员,公证处的公证辅助员等。由于高职法科生实习单位的特殊性,作为实习生,高职法科生主要是担任书记员、实习警员、律师助理、仲裁协助员,他们同样面临着“职业风险”,即打击报复等危险。而现行的《法官法》、《检察官法》、《法》、《律师法》、《监狱法》等法律中,均没有关于实习学生职业保障的条款,高职法科生实习没有职业保障。

四、职教生实习中人身财产权益保护现状

职教生实习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事故频发。如2010年8月13日,在北京某企业顶岗实习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某职业学校学生小相,由于电梯故障导致意外身亡。经协调,企业同意向学生家长赔偿48万元。目前只赔付了40万元,家长仍在准备继续索赔的材料。2010年8月27日,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一名学生在某药业有限公司顶岗实习时,被货物砸下来造成左脚拇趾粉碎性骨折,受伤理赔与手术治疗等问题长时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云南昆明一名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发生意外死亡事故以后,校长害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一走了之,导致了家长与亲属到当地党委、政府所在地。职教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遭遇侵犯的情况屡见不鲜。教育部有关负责人透露,从2010年下学期至2011年3月,各地出现了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发生意外死亡的事故:河北省4起,云南省6起,贵州省1起。“这是已统计上报的事故数据,不排除还有部分省区市隐瞒事故未上报。”这位负责人说。
五 结束语
在职教生眼中,实习通常是他们从学校走向社会,开展职业人生的第一步,更是工作前的提前演练。通过整理分析职教生实习权益案例,不难发现宁夏职教生权益正面临“无法”有效保护的尴尬局面。目前,宁夏乃至全国职教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通过研究宁夏职教生权益保护的现状,有利于地方立法规范,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职业技能人才的需要,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苏运来.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初探[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8(36):12~13
张秉民.我国大陆地区高职法科生与台湾地区技术生实习立法比较研究[EB/OL].http:///P-78 475927068.html
[3]李剑平.谁来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N].中国青年报,201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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