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突发事件以突发事件谈政府信息公开信

更新时间:2024-01-29 点赞:16997 浏览:7277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突发事件由于其具有不确定性,破坏性、牵连性等特征,愈来愈受到更多人的关注。本文作者分析了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信息公开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之后,提出了促进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中信息公开的对策。
关键词: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应对
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在改革开放力度不断加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不可避免地会因各类矛盾和问题引发不同的突发公共事件。从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到6.30蓟县重大火灾事故以及最近的8.26延安特大交通事故,一次次突发事件的爆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应对突发事件成为国家和政府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之一。

一、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信息的封锁,发布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以至于谣言肆起,人心恐慌,甚至导致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与次相反,信息的及时准确发布则有利于稳定人心,消除谣言,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一)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意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指导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的专门法律,使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更加系统化、规范化、法治化。其中第十条、第五十三条是有关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
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规定了其不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并制定了一系列监督救济措施。最重要的是,其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目的在于公开政府信息。而且,该条例还列举了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的范围,使得政府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成为一项行政法规上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治型政府的建设。

(二)是树立良好政府形象,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所谓政府形象,是“政府这一组织系统在运作中,即在自身的行为与活动中产生出来的总体表现与客观效应,以及公众对这种表现与客观效应所作出的较为稳定与公认的评价”
5.12汶川特大地震,我国在抗震救灾过程中及时、准确地对经济损失、伤亡人数、救灾物资调配等方面进行公开报道,整个国际社会对中国的表现为之震惊。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上表示了空前的认同,这使得我国在国际社会和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

(三)是预防政府紧急权力滥用,避免腐败,发现腐败现象的有力手段

由于突发事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中可以行使更广泛更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力也可能会对社会公摘自:论文查重站www.618jyw.com
众的基本人权、法治构成威胁。重大的突发性事件特别是重大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国家和社会都会向受灾地区拨付或捐助救灾款项和救灾物资,而救灾款项和救灾物资的数额、去向如不公开必然会给贪污腐败留有空间。而一旦公开有了公众的监督即使有腐败现象人们也能及时发现 。

(四)是消除公众恐慌、遏制谣言滋生、稳定社会秩序重要途径

突发事件处理中政府信息的及时公开有利于稳定社会和人心。在我国现阶段敌对势力还时刻准备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分裂分子、功不法分子仍然是国家安全的不稳定因素,个别不法商贩存在哄抬物价的行为。因此假消息盛行,不完整的传言、谣言,已危及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政府作为信息发布的权威者,及时准确地公开与公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能够避免一些矛盾、问题的产生。特别是政府及时、准确、完整地发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有利于澄清虚假的、不完整、危及社会安全稳定的谣言和传言。有利于增强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度,使人民相信只有政府发布的信息才是最权威、最准确、最有效的信息。

二、应对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突发事件中信息公开法律不完善

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规定政府处理突发事件时都没有规定政府何时公开信息,以什么方式公开,或者因为不及时公开而给公民造成损失承担什么责任,这使得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完整。

(二)突发事件中政府公开信息的主动性差

造成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屮政府信息公开不够主动的原因主要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比较薄弱。首先官员的官本位思想依旧严重,他们没有根本形成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服务理念,对于许多应该公开的信息不在意,部分官员甚至将掌握信息作为自己的私权和特权。其次,部分官员认为,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时,首先要将事情的来龙去脉调查淸楚,然后再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这样就可以保证信总的真实性,这种错误的思维模式导致的结果便是其信息公开的主动性越来越差。

(三)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

由于突发事件具有很强的社会影响力,使得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的时效性上非常关键。如果不能及时公开,不能在公众最需要了解事实真相时公开,最后公开的结果必然不能受到公众的信服,政府的自身信用也必然遭受质疑。信息发布还必须准确,如7.23温州动车事故中宣布救援已经结束后但仍发现了一名生存儿童,以至于当时公众对当时政府的救援产生了很大的怀疑。

三、促进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

(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建设

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 加上国内环境的影响,导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监督和保障手段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和不足[3]。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信息公开法,并建立统一协调的信息公开法律体系。

(二)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

政府要转变突发事件应对中信息公开的传统思维方式。不要因为官员个人认为信息公开会造成更大程度、更大范围上的混乱,就刻意隐瞒、封锁相关消息,要知道在如今这个信息社会,要想完全息是不可能的,与其让公众自己去挖掘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倒不如政府主动公开,反而能取得主动权,从而有利于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这样就会更利于突发事件的解决。

(三)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

在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如果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应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结语
保障和落实公民的知情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突发事件中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其知情权的实现尤为重要。但我国突发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还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在这样一个信息高速发达的社会中政府要做到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参考文献]
吴卫军.邢元振.我国突发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现状与变革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1

1.(28).2

秦启文:突发事件的管理与应对.。【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248
[3]张明杰.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44一45
相关文章
推荐阅读

 发表评论

共有3000条评论 快来参与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