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探析模拟法庭实践课课程设置与教学活动探析小结

更新时间:2024-04-20 点赞:17812 浏览:7353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模拟法庭实践课在法律专业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愈加突出。高校法律院系应明确模拟法庭实践课课程定位,将其设置为独立的专业必修课,教育主管部门应修改“法学专业必修课目录”;要以保证教学实效为标准,合理安排模拟法庭教学时间,适当增加课程的课时和学分;根据学校实际,加强师资建设,采取多种方案构建专业性强、多元化的模拟法庭教学团队。
关键词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课程定位课程设置师资建设
模拟法庭最初来源于美国法学院中设置的“moot court”课程,本义是指法律学生为受训而辩论虚构案例的一种虚拟法庭。我国法学界一般称之为“模拟法庭”。本文所称“模拟法庭”,是指一种专门的实践教学活动。具体是指,为了培养法学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在教师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以真实的法庭审判为参照,以设立虚拟法庭、模拟审判案件为内容的一种实践教学活动。
模拟法庭课程应具备“专门性”。实践中,“模拟法庭”活动还存在一种非课程模式,即专门的教学活动以外的一种选择,体现为学生社团开展的“模拟法庭”课外活动,或者能获得少量学分的“第二课堂”模式。这种模式,主要由学生自己组织和参与,随机性强,甚至仅一部分同学能够参加,不具备普遍性;充满了表演的特点,充其量与演讲和辩论比赛一样,是一种普通的社会实践;缺乏教师的专业和系统的指导,也欠缺严格的成绩考核,不属于教学活动,并非本文所指的“模拟法庭课程”,不属于本文的探讨范畴。
近年来,国内众多法学专业院系相继开设了模拟法庭课程,进行了许多有价值的探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教学成果,对于加强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是,由于这门课程相对年轻,其课程定位、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方案、成绩考核等方面,还缺乏统一的、有体系的理论成果和实际做法,因此,对于该课程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工作,仍然有较大的研究空间和改进余地。本文将结合我校《模拟法庭》实践课的教学实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就模拟法庭的课程定位、学期和课时安排以及师资建设等三个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建议。

一、模拟法庭的课程定位:独立的专业必修课

探讨模拟法庭课程教学,首先要明确模拟法庭的课程定位。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通常设置模拟法庭课程,一般是必修课,所有法学专业学生都参加模拟法庭训练。而在我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模拟法庭仅被确定为实践性教学环节,没有将其独立为一门课程,但是实践中各高校的做法呈现多样化。综观诸多高校的模拟法庭教学,其课程的定位和设置大体有三种模式:独立的专业必修课模式、专业选修课模式、与诉讼法同课模式。
独立的专业必修课模式。许多法律院系把模拟法庭单独设置为专业必修课程。如北方工业大学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专业必修课在第4学年开设,共计15学时,占0. 5学分。湘潭大学自2002年开始,将模拟法庭设为法学本科生的必修专业课,该课程总授课时数48课时,3个学分。贵州大学在法律硕士的培养中把模拟法庭作为一门选修课在研二的时候开设,学分 2 分,共计 32 学时。
专业选修课模式。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把“模拟法庭和其他社会实践”合为一门“法律实务”课,列为法学本科的选修课。
与诉讼法同课模式。有一部分法学院并没有把模拟法庭单独设立课程,而是设置为理论教学课程的辅助性教学环节。这类课程不单独设学分,而是依附于其他的课程设立,主要是在诉讼法课程中安排部分学时。如厦门大学法学院把模拟法庭作为诉讼法学的一个教学内容,由诉讼法教师在课内安排,没有相应的学分,只是在相关专业课程的讲授过程中,由教师专门安排进行。实质上依附其他的课程设立,只是其他课程的辅助性教学活动。
我们认为,模拟法庭应当设置为独立的法学专业必修课。理由如下:第一,模拟法庭教学的目的,不是让学生表演,或者仅仅感受庭审的氛围,也不是仅仅为了体会诉讼的程序,而是具有综合性的目的,将法律实体和程序知识,充分应用到模拟法庭实训中,并获得直观感受、锻炼职业能力。这就要求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学活动必须规范、严格、充分、深入。只有将其设置为独立的专业必修课,订立独立的教学计划和方案,并设置足够的学时,规定严格的成绩考核,才能实现上述目的。第二,独立课程设置模式的优势。将模拟法庭列入教学计划,规范性强,教学方案、教学大纲、教案等教学文件成为必备,教学内容上更加系统和科学,教师更加注重该课程教学和研究,学校方面的投入也会相应加大;相应地,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积极性也会提高。总之,独立课程的设置有利于更好地培养学生的专业基础和实践能力。第三,其他模式存在明显不足。专业选修课设置虽然灵活,但毕竟学分少,课时短,学生覆盖面小,学生很难得到充分的锻炼,不利于模拟法庭作用的充分发挥;选修课的地位较低,重要性差,对学生的吸引力差,也不利于教学队伍对该课程教学研究的深化。模拟法庭教学依附于诉讼法课程的“与诉讼法同课模式”,由于课时的限制和专业知识结构的不足等原因,诉讼法教师更加关注诉讼程序,而实体法知识的运用、司法文书的撰写等教学环节必然被弱化,教学效果得不到保证。
把模拟法庭设为一门独立的专业必修课程,在我国法律院系中尚属少数。从我校开设这门课程的经验看,模拟法庭独立成课,与理论教学相结合并互相促进,在加深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其职业素质等方面的确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我们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应修改“法学专业必修课目录”,将模拟法庭设置为专业必修课。从1999年起,教育部依据“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重应用”的原则,在只设一个法学专业的基础上,将法学专业的课程划分为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课等三部分。其中专业课又分核心课、必修课与选修课。当前,以法理学等16门核心课程为基础形成了中国法学教育统一的课程设置。这一课程设置体系的不足是,重理论而轻实践,重基础而轻应用,偏重按部门法体系学习而忽视法律应用的综合性,从而导致大量实践性课程被排除在外。这是当前我国法学专业教育中学生实践能力薄弱的基源于:大学毕业论文格式www.618jyw.com
础性原因。因此,应将模拟法庭作为专业必修课设置,在条件成熟时可讨论进一步设置为核心课程的步骤。

二、模拟法庭的学期与课时安排:以教学实效为标准

为保证教学取得实效,模拟法庭课程的学期安排应当合理,课时要充足,否则其效果将大打折扣,甚至对其他教学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有的院系将模拟法庭设置在大一或大

二、而此阶段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十分贫乏,致使模拟法庭成为一种表演,失去了教学意义。

模拟法庭的学期安排应以大三上学期或者下学期为宜。在大一或大二阶段开设此课程基本是无意义的,因为模拟法庭的教学必须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之上。而对绝大多数院系来说,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四门基础课程在前两学年一般尚未修习完毕。而到大三学年,这一障碍已经基本消除,特别是大三下学期,是开设此课程的最佳时机。当然,这还要以各学校的具体教学计划为参考综合考量。大四学年上学期,同样并非开设模拟法庭的适当时间。从我国的现实考虑,结合学生学习的时间精力和积极性,考虑教学的实际效果,本学期学生其他方面的压力增加,考研、就业任务来临,不适合开设模拟法庭这样需占用大量教学时间的实践性课程。
模拟法庭的学时应适当增加。环顾当前各高校的教学计划,即便是开设为独立必修课程的学校,模拟法庭开设的课时太少,有的学校甚至仅开设32课时左右。只有充足的课时才能让教师和学生充分地开展教学,全面检验和运用各门理论学科的学习成果,让每组或每个学生均能得到实践性的能力锻炼,否则模拟法庭教学就纯粹成为一种表演和过场。在我校的教学计划中,模拟法庭开设64课时,本文建议还应适当扩大。当然,课时并不是越多越好,应当按照教学内容、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开设合理的学时。

三、模拟法庭的师资建设:专业性与多元化

独立的专业必修课的地位,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师资配备。“专业性”与“多元化”是模拟法庭师资建设的必然要求。“专业性”是指,模拟法庭的教师必须是专门的,而其必须是教学能力与实践能力均突出、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学人才。“多元化”是指,模拟法庭的教师应该是一支队伍、一个团队,不能是“孤军作战”。
当前部分学校模拟法庭师资不达标,包括一些本身师资薄弱的院校和将模拟法庭开设为选修课或与诉讼法同课设置的院校。模拟法庭教学综合性强,实战特点突出,需要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同样丰富的教师才能驾驭。教师应当对法学实体知识和诉讼程序均充分掌握,熟悉我国法院审判过程和律师实务,能对学生的庭审准备作充分指导,对庭审过程作全面掌控。这样的高素质“双师型”人才是法学专业教育的宝贵资源。
根据我校模拟法庭教学的实践经验,本文建议,应构建专业性强、多元化的模拟法庭教学团队,建立专门的课程组。根据不同学校的情况,可以采取两种方案。第一方案,一名主讲教师与多名辅导教师相结合,校外“教师”为补充。第二方案,根据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不同需要,平行设置多名任课教师。
第一方案中,主讲教师必须是能掌控全局的高素质“双师型”教学人才;根据不同案件的需要,可以在庭前准备、庭审指导、案件总结、作业批改方面配备不同学科方向的辅导教师,这样能保证指导的专业性更强,也有利于教师团队的协调合作,以共同提高教学水平。对于辅导教师,也应合理计算相应的工作量,以激励其教学。校外“教师”,是指可以聘请部分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参与教学或指导,让学生加深对当前审判实践的认识,也有利于改进模拟法庭教学中与实践可能脱节之处。
第二方案中,要明确教师分工,加强协调。明确教师分工是这一方案的基本要求。按照民法(民法各门课程)、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各部门法体系,配备多位教师,分别担负相关案例的教学。这对每位教师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这一方案适合师资雄厚的法律院系。要加强教师间的协调。教学方案应共同协商确定;案例选择避免重复;对教学计划讲解、诉讼程序操作、法律文书撰写等内容,要协调一致,避免出现矛盾;学生分组要明确,避免出现遗漏;诉讼法专业教师要与其他教师合作,加强交流;在成绩考核方面,要制定统一的考核评价标准,避免教师各行其是。当然,模拟法庭作为一门年轻的实践课程,对教师们而言属于新事物。教学经验需要从教学实践中积累,教学能力需要在实践中锻炼。青年教师应当勇于承担这门课程的教学或辅导任务。
四、结语
模拟法庭课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模拟法庭教学是一项繁杂的任务。当前许多高校法律院系都在这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许多有价值的成果。我们建议,各院校应当做好教学资料的归档,整理教学文件,制作教学录像,开展教学调查,编制指导手册、案例集、教学讲义或者教材,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完整的资料。在此基础上,各校间开展充分交流,共同研究改进模拟法庭课程设置和教学工作,争取使模拟法庭实践课的课程设置更加科学合理,教学活动取得更大成效,推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取得更大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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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新,男,1983年11月出生,山东潍坊人,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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