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联系及其革新

更新时间:2024-04-01 点赞:6586 浏览:2275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提高了法律职业从业职员的素质,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推动了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我们为之欢欣鼓舞的同时,要正视司法考试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尤其是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先容了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及其意义。由于以前缺乏法律职业统一准入和培训制度,导致法律职业从业职员尤其是法官、检察官专业素质不高,难以形成共同语言,妨碍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第二部分先容了我国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的关系及其存在的问题。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相脱节,首要原因在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不清。只有明确法学教育定位,并改革司法考试模式,才能使司法考试真正地成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桥梁。第三部分先容了当代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式。比较鉴戒两大法系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提供素材。第四部分先容了我国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建议参照德国模式,改革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在两次司法考试中间进行法律职业培训,并提高报名学历条件及全国统一合格线等。应继续保持法学教育的独立性和上风地位,同时强化素质教育,改革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方法。【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育职业培训法律职业共同体
【论文提纲】:中文摘要6-7ABSTRACT7-8前言8-10一、我国法律职业制度的历史演进与构建司法考试制度的意义10-15(一)新中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历史演进10-121、律师资格制度的历史演进10-112、法官、检察官资格制度的历史演进11-12(二)构建司法考试制度的意义12-15二、我国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的关系及其存在的问题15-23(一)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的关系15-201、关于二者关系的主要观点阐述16-172、正确熟悉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17-20(二)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20-231、司法考试内容、考试方式以及题型选择等不够科学20-222、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不统一22-233、司法考试报考条件设置过低23三、国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及其启示23-29(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24-261、德国242、韩国24-26(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26-291、英国26-272、美国27-29四、关于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考29-41(一)关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思考29-341、构建两次考试加职业培训的司法考试模式29-322、统一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323、科学设置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32-334、建立对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者进行职业培训的制度33-345、减少司法职业准入的不公道障碍34(二)关于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考34-411、保持法学教育的独立性和上风地位34-362、科学构筑法学教育的位阶36-383、努力深化法学教育内容以及方法改革38-41结束语41-42参考文献42-45致谢45-46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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