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述被害人论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建立网

更新时间:2024-01-14 点赞:6046 浏览:1875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来有效保障刑事被害人权益,一直是社会所关注的焦点。本文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提出问题,并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的现实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制度的内容构件提出设想,希望能够对我国在此制度的构建和立法上起到一定的促进。
关键词 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
在我国刑事赔偿难是一个一直都无法得到解决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是国家在确保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从经济上弥补刑事被害人损失,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和措施。但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被告人被判刑甚至被执行死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的大量存在,往往使得刑事被害人从判决中获得的补偿无法切实充分兑现,甚至于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因此陷入极端困难之中。如何解决好刑事被害人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能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在现有法律规定之外探寻一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以保证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补偿时,仍然能够得到国家的物质抚慰,以安抚其精神,安定其生活,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

一、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刑事被害人补偿,是指国家对一定范围内因受犯罪侵害而遭受损害的且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弥补的方式。而有关犯罪被害人补偿的对象、范围、原则、机构及补偿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和就被称为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理论根据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给予损害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虽然产生于二十世纪60年代,但其思想基础却由来已久。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国家对于犯罪被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思想在世界许多国家逐渐普遍化,许多国家因此制定了有关保护被害人和被害人补偿的法律。但对于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在学摘自:论文查重站www.618jyw.com
术界却有争议,主要存在着(1)国家责任说;(2)命运说;(3)社会保险说;(4)社会福利说四种说法。

三、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可行性

(1)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为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财力上的保障。国家补偿制度是以国家向刑事被害人提供经济补偿为主要内容的制度, 雄厚的资金是补偿制度得以正常运作的基础。因此,补偿经费的来源和落实,是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关键因素。改革开放20余年来,我国的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持续发展,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家财政收人以高于经济增长的速度逐年提高,国家已经具备了坚实的经济实力,完全有能力建立此项制度。
(2)公民认识水平的提高,为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舆论支持。无论是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还是从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角度看,补偿都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应该说,不管是立足于社会福利的角度、国家责任的角度,还是立足于保障基本人权的角度,对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的理论依据都是充分的。
(3)世界各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我国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经验借鉴。二十 世纪6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力求使刑事被害人、被告人和国家利益取得平衡。1963年新西兰建立了刑事损害补偿法庭,通过了关于补偿被害人损失的法律,成为现代社会第一个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家。法国于1977年在刑事诉讼法第4卷特别程序法中增设第14编,确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4)各地不同方式的有益尝试,为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在实践中,各地政府和司法机关也以不同的方式,尝试对最终难以获得补偿的刑事被害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如乌鲁木齐市政府曾对1999年乌市爆炸案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予以经济补助;石家庄市政府对2001年石家庄市第二棉纺厂爆炸案的受害者及遇难家属发放补助;柳州市政府对2001年柳州公交车翻车案的遇难者家属进行了经济补偿。

四、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内容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补偿的原则、范围、金额、补偿机构、补偿的法律程序以及国家补偿金的来源等方面如何保障符合条件的被害人获得司法救助。

1.制度的基本原则

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保障原则,即刑事被害之补偿立法应以保障被害者的合法权益为主要原则;补偿相当性原则,就是根据不同被害者的实际损害程度及实际、合理的开支等给予适当的补偿,同时在给予被害人补偿时还要根据其在刑事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责任的大小来确定是否要给予补偿及赔偿数额的多少;货币补偿原则,主要是指对被害人的补偿应以货币的方式来实现;社会主义的福利原则,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属于带有福利性质的立法,在我国对于遭受犯罪侵害的人给予适当援助不仅体现国家对广大人民利益的保护,而且体现了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

2.刑事被害人补偿的对象和条件

关于补偿的对象,各国在立法上的规定不尽相同。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把补偿的对象限定在暴力犯罪所引起的对人的生命、健康的损害。如最早制定这类法规的国家新西兰,制定了《暴力犯罪被害补偿法》,该法规定受补偿对象为:凡因特定的暴力犯罪而受伤害者或死亡者之遗属。采用这种划分的国家还有英国、美国等。二是补偿的对象不限于暴力犯罪的被害者,而是在最广泛的范围内给予被害者补偿,既包括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也包括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如加拿大于1968年2月所草拟的刑事被害补偿及由犯罪者赔偿建议案(共十条)就是最为典型的一例。三是除规定对暴力犯罪的被害人给予补偿外,还规定对因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而受侵害的被害者或因其它类似因素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之场合的被害者也应给予补偿。如:1985 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正对待因犯罪和滥用权力而受害的被害人的基本原则宣言》(Declaration of Basic Principles of Justice for Victims of Crime and Abuse of Power)第11条规定当无法从罪犯或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下列人等提供金钱上的补偿:a.因严重罪行造成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b.家庭成员,特别是由于这种伤害而死亡或身心残障的受害人的受养人。源于:科技论文www.618jy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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