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伤害罪被害人承诺故意伤害罪立法探讨

更新时间:2024-04-12 点赞:5076 浏览:1365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基于被害人承诺的故意伤害是行为人在被害人向其做出承诺后,实施的故意伤害的行为。笔者认为此情况下虽然该伤害行为的实施是在被害人允诺后,但如果该行为是非法的,不仅侵害了该被害人的法益,对社会法益也有影响的情况下,这样就不存在因被害人同意成为违法的阻却事由,所以本文就此而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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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 故意伤害 伤害 刑事责任
理解故意伤害罪就需要我们对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加以理解,伤害有有形的伤害,无形的伤害,正如日本刑法204条将伤害罪表述为“伤害他人身体”,俄罗斯刑法将其表述为“损害他人健康” 德国刑法将其表述为“伤害他人身体或损害健康”等,并对其有细小的划分。我国的的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虽然和其他国家的表述大径相同,理论界也对故意伤害罪进行了研究,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和理论不能想链接的情况出现。譬如本文将要提到的如果是基于被害人承诺的故意伤害是否成立故意伤害罪?①

一、我国的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现今社会,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越来越引起公民、社会和国家的重视。而即便国家会出台新的法律法条,面对变迁的社会,也会应接不暇。故意伤害罪就是其中的典型,是典型的侵犯人身体健康的犯罪。所谓的身体健康,根据世界健康组织的认定,不仅是没有疾病且是个体在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但刑法上对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管制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上述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对故意伤害罪的理解采取了生理机能损害说,生理机能好坏是恒定一个人身体是否健康的标准,这里的生理机能的好坏是相对于各良好与否,功能健全与否,是否可以正常运转。只有这样我们才肯定这个人的身体状态良好。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许多都是损害人体的生理机能的,被害人多数是处于被动状态,诸如在群殴事件中被打成耳聋,用工具故意把人的腿打断等等,即便不作为的伤害也多数是损害人体生理机能的,人体健康的。比如行为人将;邻居的孩子带去郊外玩耍,随即掉入河里,此时他有保护孩子不受伤害的责任和义务,理应加以救助,但如果孩子溺水后并未对其加以实施救助行为导致孩子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就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认定。②这是大家都可以知晓的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但还有精神损害的情况的出现,比如张明楷教授曾经提过的未经其允许,把其头发剃光,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或者不忍世人在言语上对其进行攻击,造成心理抑郁或因此而死亡,像这种精神上给被害人造成心理伤害的,笔者认为理应也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 基于被害人承诺的故意伤害与刑事责任划分

在故意伤害罪中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之故意伤害是否入罪,是近几年法学学者争讨的话题。③所谓“基于被害人承诺的故意伤害”,指的是故意伤害行为的发生获得了被害人的同意,故意伤害结果的发生是在被害人向行为人承诺的情况下,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具体表现在二方面,一方面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的承诺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另一方面,是指得到有权处分某种权益的人的同意而实施的损害其权益的行为。④在这里笔者谈到的基于被害人承诺的故意伤害是指的是第二个方面,即使得到有处分某种权益的人的同意而实施的损害权益的行为。如果单纯的看法律法规我们也并没有体现出得到被害人同意的故意伤害行为能否入罪。基于被害人承诺或者说同意的故意伤害,伤害的实施者是行为人,在被害人有权处分的权益范围内,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是有一定限度的,怎样划分这个限度问题俨然成了法学界学者们争讨的问题,如果以重伤的标准——认为除了较轻的可免责外,其余则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样的标准衡量被害人承诺后,行为人的伤害行为是否犯罪?在笔者看来,会有失公平。因为即便行为人的伤害行为发生在被害人的承诺的前提下,但伤害的结果并无法估量,所以并不能以重伤说来划定该行为的罪与非罪其。另,同意是由被害人自己做出,被害人在同意被身体受损时,已经做过慎重的考虑和对后果的估量,此时认定行为人有罪则会因为被害人的同意而形成阻却事由。拿上述提过的案例如果医生给病人医治时,因为病人身体器官的坏死医生考虑关乎患者的生命争求患者同意后切除该器官,但切除前医生告知病人即便手术也可能会出现意外,患者扔同意手术,但结果却不尽人意,这样的情况我们就没有办法说认定医生有罪。
所以,笔者认为想要判断基于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罪与非罪?就应该以伤害的原因、方式判定其是否为犯罪,犯罪的本质就是侵害人的法益,如果行为人的伤害方式是极其恶劣又违反道德的,无论被害人同意与否,都不成立将其免责的违法事由。因为这时的行为人的伤害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无论这个行为产生的后果时轻还是重。不能因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就不认为其为犯罪!不管被害人是否同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非法的,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探析1页)笔者之所以这样认定,主要由于此种伤害行为可能会违背道德,会给社会,人类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比如,黑社会成员由于犯错自愿被断手断脚的行为。虽然在此行为中,被害人出于义气,同意了行为人对其实施断手断脚的行为,但并不代表这种行为就不被法律所追究,这样的故意损害被害人身体的行为,哪怕是基于被害人的同意,笔者认为仍然应按故意伤害罪处罚。当然,也有这样的情况,在医院医生如果通过和病人沟通,因为病人自身某个机能损坏严重而要切除器官,不切除此器官就会不利于病人的身体健康甚至有这样的状况显然不被视为故意伤害罪。
所以笔者认为基于被害人承认的伤害是否被认定为犯罪,主要看行为人所实行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道德。如果该行为人对被害人实行的行为超越了大众所能接受的道德底线,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即使此时行为人所实施的该行为是由于被害人的同意才有权处分,也要构成故意伤害罪。
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看,刑法所保护的不仅仅是个人的法益,还有公共法益,为了防止个人的不良行为给公共社会带来危害,国家有权利在保护公民个人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好公众权益,社会权益。如果说基于被害人同意的故意伤害,假如这里被害人是负债的情况下由于经济能力原因无法偿还,至此提出断手断脚来偿还行为人,这样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伤害行为,笔者认为该行为人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为虽然此侵害行为是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但该行为一旦实施,其他公众有可能会效仿,导致整个社会局面无法控制,继而对整个社会道德会有很大的冲击、人们的人身安全也会受到威胁,所以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注重这一点,让理论和实际应用有更好的衔接,也有利于我国司法的实践。⑤
注释:
① 张青: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故意伤害罪若干问题研究》第6页。
② 张青: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故意伤害罪若干问题研究》第11页。
③ 徐亦璟:《被害人同意之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探析》,载法制与经济,2012年6月314期。
④ 张青: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故意伤害罪若干问题研究》第7,8页。
⑤ 徐亦璟:《被害人同意之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探析》,载法制与经济,2012年6月314期。
参考文献:
李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M].法律出版社1997,(12).
[3]叶自强.民事证据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9,(9).
[4]邵明.民事举证责任若干问题探讨[J].
[5]徐亦璟:《被害人同意之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探析》[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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