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陷阱及其防范

更新时间:2023-12-29 点赞:22309 浏览:977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浅析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常遇到的一些陷阱,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大学生劳动合同 陷阱防范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2)05C-0167-03
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常常遭遇一些劳动合同陷阱,致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就业过程中如何签订劳动合同,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成为大学毕业生最为关心的理由之一。

一、协议陷阱

(一)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有口头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劳动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出于对用人成本等因素的考虑,在聘用大学生时并不与大学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仅作出一些口头承诺,而大学生为了就业,往往也不在意单位是否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协议的内容没有在合同中用文字加以明确,一旦用人单位不兑现承诺,或者发生违法解雇、工伤等劳动争议,大学生往往由于拿不出有利证据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要预防这一陷阱,大学生应严格遵循先签订劳动合同再工作的原则,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明确要求。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而又与大学生作出了各种口头承诺,那么大学生应当努力保存用人单位作出这些口头承诺的证据。例如,用人单位的书面宣传材料如果作出了某些实质性的承诺,就应当保存好这些宣传资料,如果可能的话,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作出一些书面的说明,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件记录下来。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逃避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联系时,如果用人单位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则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不过由于没有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大学生在遇到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双方有着劳动联系,大学生要支持自己的主张必须要提供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着劳动联系的充分证据。这就需要大学生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例如工资领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凭证、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件、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联系的凭据等。只要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联系的有着,用人单位就会因为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霸王条款”陷阱。“霸王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对劳动者的权利作出限制或者剥夺的条款。现实当中订立劳动合同时通常是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有对候合同文本中会出现一些不平等的条款。例如,有些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一切后果自负”,特别是一些高风险企业容易在劳动合同中设置类似的条款。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制定限制或禁止女大学生结婚、生育的条款,一旦她们结婚、生育,用人单位就会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员工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还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辞职必须要经过单位同意,或者规定单位有权根据情况变更大学生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大学生必须服以用人单位安排等内容。上述种种条款有些排除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些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些虽不违法但违背了大学生的真实意愿。
面对此类陷阱,大学生应增强自己的识别能力,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看清合同的内容,注意看合同中有没有违背自己意愿的不平等协议有着。如果发现合同文本中有着类似的“霸王条款”,应据理力争,要求用人单位对这样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删除。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更改,而某些条款又过于苛刻,大学生应明确拒绝签订该合同,去寻找新的用人单位。但如果某些条款显著违反法律的,大学生也可以签约,因为即使签订了类似的条款,它也不会对大学生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因此这些条款均属于无效条款。如果给大学生造成损害的,还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酬劳小学语文教学论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差额部分;还可以要求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三)合同必备条款约定不明确。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酬劳小学语文教学论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有些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对这些必备条款约定得并不齐全,有些事项约定得也模糊不清,例如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的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工资酬劳小学语文教学论文等约定得并不明确,在具体履行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会作出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针对这类陷阱,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认真阅读劳动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注意检查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如果发现内容不齐全、不明确的,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补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大学生遇到这样的情形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如果造成损失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二、试用期陷阱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员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大学生权益的现象主要体现在:
(一)试用期过长或重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可约定条款,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决定是否约定试用期及约定试用期的长短。然而有些用人单位不管岗位需不需要,也不管合同期限多长,统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并且试用期限约定得比较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作了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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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然而有的用人单位只跟大学生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却约定三个月甚至半年的试用期;有的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只约定试用期,说试用期结束后录用的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还有的大学生在就业时被同一用人单位多次约定试用期,通常换一个岗位就约定一次试用期,或者签一次合同就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些约定实际上无形中侵犯了大学生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超出法定期限和重复约定的试用期条款实际上都是无效的,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或者要求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必要时还可以通过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违法约定试用期工资。由于试用期是对员工的一个考察期,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间约定稍低于正常工资标准的试用期工资。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虽然有了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考虑,仍然大幅度地降低大学生在试用期间的待遇,有的直接约定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的80%试用期工资,有的还取消他们在试用期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
防范此类陷阱,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先了解用人单位相同职位的工资待遇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无奈接受了这样的条款,可以在将来针对这些条款发生争议或者准备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这部分条款无效,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往往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随意辞退毕业生,但却往往拿不出具体的录用条件;还有些单位则仅仅是口头约定试用期,要求毕业生先工作,根据工作体现再决定是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就使大学毕业生的工作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有些用人单位只是利用试用期的规定来使用廉价的劳动力,以降低自己的用人成本,并不是真正想考察录用员工,其最终的结果都是用而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大学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三、违约金陷阱

有些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时为了限制大学生跳槽,还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即约定一旦大学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样的约定实际上剥夺了大学生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自主择业权,而且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他情形均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一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用人单位招聘大学生时如果为他们提供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是可以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大学生违约时,其所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如果与大学生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所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法律没有作出限制,需要双方事先明确约定。
大学生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来,如果用人单位坚持要约定,大学生也不必担心,因为这样的条款是不会产生法律效力的。只要经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这部分条款无效,大学生合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就不会因此受到限制。

四、扣押或收取押金陷阱

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会要求大学毕业生向单位提交各类由单位保管,或者要求大学生提供担保,或者收取各种费用。例如有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会以各种名义向大学生收取各种费用,如资料费、服装费、住宿费、培训费等。有的单位则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的此类行为其实限制了大学生的自由择业权,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如果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居民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如果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类似的情形,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退还自己的或者财物。

五、社会保险费陷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然而现实中有一些用人单位以种种借口和理由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例如有些用人单位私下约定经员工同意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有的规定试用期内不参加社会保险,有的借口自己属于私营企业、个体户等不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还有些用人单位则是在缴纳多少保险费上做文章,尽量使单位少缴社会保险费,有的让劳动者自己承担大部分社会保险费,有的则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比较低的工资标准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这些行为实际上变相地把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推给了劳动者,而且用人单位不按劳动者真实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大学生如果在求职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自己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还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造成损失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对于用人单位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理由,大学生首先要知道自己应该缴纳多少比例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该缴纳多少,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少缴了或者变相让自己承担了社会保险费,应该向用人单位提出,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总之,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自己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在遭遇陷阱时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协商、调解、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争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彭静,大学生就业法律理由及对策[J].当代经济,2007(5)
侯会方,签订劳动合同须防十大陷阱[J].职业,2008(10)
[3]刘冬梅,王洪涛,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理由探析[J].教育探讨,2009(7)
[4]颜梅生,警惕用人单位设置的就业陷阱[J].劳动保障世界,2010(8)
【作者介绍】陈丽洁(1972一),女,壮族,广西金秀人,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共管理系讲师。
(责编 昊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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