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原则,浅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更新时间:2024-01-24 点赞:10095 浏览:3633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工作是高校学生工作的比较的内容,高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开展的保证。近年来,高校学生各类伤害事故的频繁发生已经各高校很难避开的客观事实。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应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情形,归责原则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辅区别对待不同伤害事故。
词:高校伤害事故 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
近年来,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其引发的各类后续责任归责理由纠纷越来越多。对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应以何种归责原则来判断法律责任,以而切实维护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并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采取各类防范措施显得尤为,也已具有作用小学数学教学论文的现实理由。我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但《侵权责任法》中是对于无民事能力和限制民事能力人的规定,未对高校完全民事能力人做规定。故探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还应以《民法通则》规定为主,借鉴《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指学生在校期间因理由受到其他人对其财产和人身的侵害。在探讨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应明确的是高校与在校学生的法律联系。
说高校与中小学的最大区别其在校生绝数法律规定都已为完全民事能力人。在校读书期间“监护人”的高校来说是尽其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之义务,高校对在校学生的保护又像对中小学生一样的逐体保护,只能规章制度,对学生加强教育和管理,督促其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以而对体保护,相对安全、稳定和规范的校园环境。高校只要给学生安全、规范的学习、生活环境即可,安全的是大体来说的,只要学生像普通人一样避开伤害,那么环境安全、规范的,学校就义务再去逐个排除每个学生有遭受个体伤害的可能。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的确定

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现代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可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高校来说是非常苛刻的,极其不利于高校的进展,也有悖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两种归责原则来判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1)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时间内发生的事故
学生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时间内发生的人身损害则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如学生在高校教育教学活动课堂教学、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而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时间之外发生的损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学生返校、离校途中,自行外出、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期间在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期间,受害学生应证明高校自身有过错其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着因果联系,学校过错。如学生未经请假擅自离校外出发生伤害事故,若高校有的请假制度并了很好的执行贯彻,高校一般来说是免责的,只负有及时采取措施救治并协调解决事故的义务。再如学生晚间夜不归寝并在校外发生伤害事故,若是高校有的规章制度要求学生晚间在校内住宿并按时归寝,在执行中却很好的贯彻下去,那么学校过错原则来说自身是有着过错且其疏于管理的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着的因果联系,这样高校就可能会被认定承担的责任。
(2)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空间内发生的事故
学生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的校园内外和由学校并管理的场所和设施内的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如在教室、宿舍、操场、礼堂、运动场、校内食堂、浴池等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空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而在高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人身伤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在高校不负有监管职责的游戏、所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等。
(3)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加害人是由高校教职工人员造成的事故
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加害人是高校的教职工人员基于其正常的职责和工作而造成的损害则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而非高校教职工人员或高校教职工人员在其非职务之内造成的伤害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学生与学生间,方与学生间打架斗殴等造成学生伤害,过错责任原则,受害学生证明高校在该事件中有着过错且其过错与此次损害结果之间有着因果联系才可认定高校承担责任,应由加害人本人来承担责任,加害人也许同为高校的学生,毕竟其已为法律作用小学数学教学论文上的完全能力人,对待的有很强的认识能力,由加害学生所在的高校再承担责任。,因高校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的个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应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学生为教师干私活中造成的伤害事故,应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由教师或学生过错方个人承担,高校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在违反了其对整体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在确定责任时以过错责任为主,过错推定为辅,贯彻公平原则,保护受害学生的利益,也忽视校方的利益,以而的社会正义。
文献:
彭万林.民法学[M]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P521
王利明.侵权法归责原则探讨[M]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作者单位:大连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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