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校外校外教育机构学员伤害事故

更新时间:2024-01-05 点赞:13474 浏览:574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本文论证了我国的校外教育机构如儿童少年活动中心等,属于法律法规定中所指的:其他教育机构,受相应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在学员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原则;论述了教育机构学员伤害事故的多种情形和校外教育机构基于法律规定的责任而应履行的防范、预防义务。
校外教育机构其他教育机构归责原则事故类型防范我国的校外教育机构按《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二条的界定是指:少年宫、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少年科技馆、少年儿童艺术馆、少年儿童业余艺校、少年儿童野外营地、少年儿童劳动基地、和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中少年儿童活动部分等。
校外教育机构,是青少年开展各种校外活动、进行各种特长教育的场所,其教育内容是对学校教学的补充和拓展。按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属事业单位法人,依法独立享有各种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其工作性质又决定了其与全日制学校相比具有较大区别:开展课外活动多、组织学员外出多、学员年龄相差大、学员流动性大、学习场所对家长开放、节假日或晚上上课等。因而校外教育机构承担着比全日制学校教育更多的学员人身伤害的风险。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制意识、法律观念的增强,学员在活动中心学习受到伤害后,学员家长往往认为:学员在活动中心受到伤害,责任应全由中心负责,应承担赔偿一切损失;认为活动中心应承担的是担监护人的责任。但事实是是如此吗?因而明确认识校外教育机构与学员的法律关系,分清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活动中心正常开展工作,免于承担不必要的责任、赔偿;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保护学员正当的权利和人身安全,解决校外教育机构伤害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一、校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国家的各级少年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是按照国家发展教育的规划、国家出资、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国家固定的教师编制、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国家划拨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源于:毕业论文理工www.618jyw.com
来源。因而各级少年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属于国家法律界定的:其他教育机构。受《民法通则》、《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法规的调整,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它与学校的区别仅是:不进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对特定对象进行科普、音乐、美术等学校没有的或学校不以主课进行的特长培训;组织青少年进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其他有益青少年身心课外活动。由此可以看出国家设立的校外教育机构与学校的区别仅是教育内容上有差别,而在法律地位上是同等的。属于法律法规中所指的其他教育机构。适用调整学校的法律法规的法律法规的调整、规范。

二、校外教育机构学员伤害事故归责原则

这里所说的学员是指:在活动中心、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按规定报名,参加由中心、青少年宫组织的课外活动、学习的学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校外教育机构学员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伤害事故中校外教育机构对损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越严重承担的赔偿责任越大,过错越小承担的赔偿责任越小,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不良后果,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则是行为人违反了对受害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总之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这不同于一些学员家长的错误认识,校外教育机构承担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是有一定条件的,更不是承担的监护人的责任。

三、校外教育机构学员伤害事故划分责任的三种情形

1.校外教育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校外教育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学员监护人有无过错的,监护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设施不安全:校外教育机构的各种教育、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如果工作人员明知或本应发现教学设施或建筑物存在危险,却仍置危险状态于不顾,让其继续存在,造成损害后果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校外教育机构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第三,违反《食品安全法》:校外教育机构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组织学员外出活动:安全教育、安全措施不到位。

第五,违反《教师法》:校外教育机构安排有不适合担任教师疾病的人担任教师或其他工作。源于:毕业设计论文www.618jy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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