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重庆重庆轨道交通民用通信系统建设方式任务书

更新时间:2024-03-22 点赞:22662 浏览:9797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1.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高速建设和大规模投入运营,其安全、准点、快捷、舒适的特点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乘客采取该种出行方式,随之而来的是乘客在候车、乘车过程中的多种多样的需求。通信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移动电话的普及,则要求轨道交通的地下空间(主要是地下车站及地下区间隧道等)覆盖通信信号,以满足乘客通话、上网的需要,这就是城市轨道交通民用通信系统的由来。

2.重庆轨道交通民用通信系统建设模式探讨

我国各大城市轨道交通民用通信系统的建设,根据投资方的不同,可划分为轨道方投资建设和非轨道方投资建设两种模式。这两种建设模式在重庆轨道交通民用通信系统建设过程中均有采用,本文拟结合重庆的建设情况,论述两种模式的优、缺点,以期寻找一条轨道交通与通信运营商双赢的道路。
2.1 轨道方投资建设民用通信系统。重庆轨道交通二号线是我国第一条跨座式单轨线路,目前开通运营较场口-新山村段长19.15km,包含三座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重庆轨道集团在二号线工程建设时,自主投资建设了民用通信系统,并于2005年6月28日二号线开通运营时,在市政府及市民等各方的强烈要求下,将民用通信系统投入使用,信号覆盖二号线的较场口、临江门、大坪三个车站(站厅、站台),大坪、临江门隧道区间、曾家岩车站人防通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2.

1.1 轨道方投资建设民用通信系统有以下优点:

1)重庆轨道集团在投资建设民用通信系统过程中,统一协调设计、建设、监理等各责任部门,统筹安排所有的建设项目,落实责任人,准确把握各项工作的时间进程,从而确保民用通信系统与轨道交通同步开通。
2)重庆轨道集团在安装民用通信系统设备之前,已经在二号线内进行了各种测试,证明民用通信系统的使用不影响列车运营信号、专用无线通信、通信、PIDS等与轨道交通运营密切相关的各系统,从而降低设备管理风险。
3)重庆轨道交通二号线的民用通信系统在建设过程中,均在轨道交通内部人员的监督管理下完成,提高了轨道交通建设期的安全性;二号线开通运营后,重庆轨道集团制定了严格的设备巡检制度,定期的维修养护制度,从而杜绝运行列车发生事故的安全隐患。
2.

1.2 轨道方投资建设民用通信系统有以下劣势:

1)由于重庆轨道集团不是专业的民用通信系统建设单位,故在轨道交通开通前2-3年就要求通信运营商提供民用通信系统的标准,以利于及时开展规划、设计,但是由于通信技术发展革新速度快,给设备的升级改造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由于通信系统设备非集中采购,设备招标高,这就导致了重庆轨道集团与通信运营商在商务洽谈中的分歧较大;而且,民用通信系统建成后,却未能及时与通信运营商签订协议,迫于舆论压力而开通使用后,导致在商务洽谈中的被动局面。
2.2 非轨道方(通信运营商)投资建设民用通信系统。重庆轨道交通一、三号线采用的是通信运营商投资建设民用通信系统的模式,目前两条线路均处于合同签订完成,设计工作积极开展,进场施工即将开始的阶段。其中,一号线长36km,地下车站16座,地下区间22.4km;三号线一、二期长42km,地下车站10座,地下区间13.52km。经过与通信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的多次洽谈协商,对轨道交通资源使用租赁及管理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了共识。

2.1 非轨道方投资建设民用通信系统有以下优点:

1)三家通信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根据各自的技术要求建设民用通信系统,有利于通信设备的升级改造,且随着国家出台的“共建共享”文件要求,三家运营商共有设备统一建源于:毕业设计论文网www.618jyw.com
设、使用,可以降低建设成本。
2)三家通信运营商实行大规模集中采购各自适应的设备,建成的民用通信系统的比轨道交通方投资建设的低,因此,在商务洽谈过程中双方相对容易达成一致意见。
3)三家通信运营商在开通后的通信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过程中,委托与其有长期合作的公司开展,从专业性的角度讲,比重庆轨道集团开展维保的效果更好。

2.2 非轨道方投资建设民用通信系统有以下缺点:

1)由于轨道交通自身的特点,每当建设一个新系统或引入新的无线频段时,都要充分论证、试验,严格把关,如果通信运营商集中采购设备没有经过安全测试,或是安装的设备质量不达标,就会对轨道交通运行列车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2)在轨道交通内安装民用通信系统设备,需要三家移动运营商协调后再与轨道交通方协调,如有关施工位置与其它专业存在冲突,则还需要与轨道交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协调,协调难度加大。
3)通信移动运营商通过招标,低价中标选择维保单位,这些单位的人员流动性强,素质参差不齐,对单位的归属感差,难以确保检查质量。
4)对于在轨道交通内的通信运营商设备,轨道交通方难于管理和控制,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而且,一旦通信运营商设备出现故障而成为干扰源,将干扰轨道交通的相关系统,轨道交通方难于及时控制,将影响轨道交通的运行安全。

3.结论与建议

3.1 鉴于由通信运营商在轨道交通内建设民用通信系统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和存在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情况,本着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原则,建议城市轨道交通内的民用通信系统由轨道交通方根据通信运营商的需求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在建设完成,通信运营商验收达到使用标准后,采用回购的方式向轨道交通方支付建设成本,以此规避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
3.2 鉴于轨道交通方在维护保养民用通信系统中的非专业性,难以及时、快速的完成通信设备的检修,建议由三家通信运营单位依据“共建共享”的原则,共同组建一支专业的维保团队,负责轨道交通内部的通信系统设备的检修维护,以此规避在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
3.3 鉴于轨道交通方与通信运营商之间的行业差异,导致双方在商务洽谈过程中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双方在洽谈过程中邀请各地区政府相关部门出面,根据各自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给予协调,确定租赁、维保及管理服务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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