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因噎废食抓学校安全工作不能因噎废食

更新时间:2024-01-16 点赞:6446 浏览:2048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考虑到学生平时总圈在学校里学习,2012年5月24日,我决定带领学生到县城附近的烈士陵园参观,让学生开开眼界,瞻仰一下我省刘胡兰式的女英雄——尹灵芝。有谁能说这不是一次极好的学生受教育机会?校领导的答复是不去的为好,以免发生安全
事故。
类似这样的事情还有好多。某班主任想带领学生搞郊游活动,校领导认为怕出事……
我认为,这样的做法欠妥,它是一些领导怕承担责任而不作为的表现。这对学校的发展不利,对学生的全面发展更是无益。产生这种做法的社会根源是“安全事故一票否决”的压力一天天加大。一些领导觉得,宁肯不作为,也不能出事。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规定:坚持全面发展。作为学校领导不仅要对安全负责,更要对学生的全面发展负责。要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就必须全面落实课程计划,开足开全各科课程,该做的事一定得做,不能因为怕出事就因噎废食。如何处理好活动与安全的关系才是校长要做的重要工作。
回顾近几年学校的几个典型出事案例,大部分都是人为事故。只要我们在从事有危险的活动时组织严密,不出现管理漏洞,事故就不会发生或少发生。作为学校领导,要在平时的教育教学管理中处处渗透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增强学生的自我防范能力、自控能力和自救能力。只有学生自身具备了安全意识和能力,才可一生平安。因此,摘自:本科毕业论文致谢www.618jyw.com
安全教育的落脚点应是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形成自救自护能力。
教育部下发的《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什么事故是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什么事故是学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有关赔偿的问题也做了详细的说明。更重要的是增加了学生受伤害学校需自证“清白”的理念。根据《侵权责任法》,不满10周岁的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判断能力和行为能力比较差。如果在学校内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了人身损害,就首先认定校方有责任。按照“举证倒置”,如果学校能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责任,自证“清白”了,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了。针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内发生了人身损害,按照“过错责任”,校方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责任,就应当承担责任。学生认为校方有责任的,应该主动做出举证。
这给我们学校的领导指明了安全工作的重点,那就是教育和管理职责,只要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尽到了职责,就可以放开手脚大胆地去工作。学校应开展的活动一定要开展,应该开放的教学设施设备一定要开放,这样才有利于学校的发展,有利于教师专业的发展,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作者单位 山西省寿阳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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