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陷阱及其防范写作策略

更新时间:2024-03-24 点赞:7120 浏览:230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浅析大学生签订劳动合经常遇到的陷阱,并相应的防范措施。
【词】大学生劳动合同 陷阱防范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2)05C-0167-03
大学生在就业中常常遭遇劳动合同陷阱,致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就业中如何签订劳动合同,防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大学毕业生最为关心的理由。

一、协议陷阱

(一)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承诺。《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劳动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于对用人成本等因素的考虑,在聘用大学生时并不与大学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仅作出口头承诺,而大学生为了就业,也不在意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在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协议的内容在合同中用文字明确,一旦用人单位不兑现承诺,发生违法解雇、工伤等劳动争议,大学生拿不出证据而使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要预防这一陷阱,大学生应严格遵循先签订劳动合同再工作的原则,向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而又与大学生作出了口头承诺,那么大学生应当努力保存用人单位作出这些口头承诺的证据。,用人单位的书面宣传作出了某些实质性的承诺,就应当保存好这些宣传,可能的话,还要求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作出书面的,将劳动合同的条件下来。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逃避法定义务,《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联系时,用人单位不与签订劳动合同,则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不过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大学生在遇到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不承认双方有着劳动联系,大学生要支持的主张要证明与用人单位有着劳动联系的证据。这就大学生和保留证据,工资领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凭证、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件、工作中产生的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联系的凭据等。只要这些证据证明劳动联系的有着,用人单位就会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霸王条款”陷阱。“霸王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的强势地位对劳动者的权利作出限制剥夺的条款。现实当中订立劳动合通常是由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文本,有对候合同文本中会出现不平等的条款。,有些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工伤后果自负”,是高风险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设置类似的条款。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限制或禁止女大学生结婚、生育的条款,一旦她们结婚、生育,用人单位就会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员工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还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辞职要经过单位同意,规定单位有权情况变更大学生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大学生服以用人单位安排等内容。上述条款有些排除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些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些虽不违法但违背了大学生的真实意愿。
面类陷阱,大学生应增强的识别能力,在签订劳动合应看清合同的内容,看合同中有违背意愿的不平等协议有着。合同文本中有着类似的“霸王条款”,应据理力争,要求用人单位对这样的条款修改删除。用人单位不同意更改,而某些条款又过于苛刻,大学生应明确拒绝签订该合同,去寻找新的用人单位。但某些条款显著违反法律的,大学生也签约,即使签订了类似的条款,它也不会对大学生产生法律约束力。《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这些条款均属于无效条款。给大学生造成损害的,还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酬劳小学语文教学论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差额;还要求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百分百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三)合同必备条款约定不明确。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当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酬劳小学语文教学论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有些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对这些必备条款约定得并不齐全,有些事项约定得也模糊不清,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的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工资酬劳小学语文教学论文等约定得并不明确,在履行合同中用人单位会作出对的解释。
这类陷阱,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认真阅读劳动合同每条款,检查合同的必备条款齐全,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内容不齐全、不明确的,应及时向用人单位,要求补全。《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大学生遇到这样的情形向劳动行政部门,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造成损失还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二、试用期陷阱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员工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大学生就业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大学生权益的现象体现在:
(一)试用期过长或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可约定条款,用人单位可岗位决定约定试用期及约定试用期的长短。有些用人单位不管岗位需不,也不管合同期限多长,统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并且试用期限约定得比较长,违反了《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作了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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