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警务立法涉外警务法立法目前状况与展望

更新时间:2024-03-20 点赞:30150 浏览:13520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在我国对外开放继续深入和国际交往增加的今天,调整和规范涉外警务活动的法律仍然为数不多,法律空白区域。探讨涉外警务法的一般、原则、涉外警务法律联系涉外警务法的立法展望,对理解和加强涉外警务法律,和指导涉外警务活动,具有非常的现实作用。
词:涉外警务法;立法近况;展望

一、涉外警务法的

涉外警务法是调整警务机关警务人员在维护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中发生的涉外警务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外警务法规定机关行使涉外行政刑事职能的组织、权限和原则;规定机关警务人员法律法规的内容、范围、程序和工作制度;规定机关警务人员在涉外管理活动权利和义务。规定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服机关做出的行政或依照刑事诉讼法行使的辅助刑事司法,有权申诉,要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提请赔偿。广义上的涉外警务法其管理权限范围是广泛的,:国籍管理、户籍管理、管理、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管理、公共安全及社会秩序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还有涉及国际刑事活动侦查、讯问、取证、引渡、互相承认和送达司法文书和涉外罪犯的拘留和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协助制度等等。涉外警务法如以广义的角度去考察理解,除了户籍管理和管理制度外,几乎的警务活动都可能与涉外警务活动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无论是人还是外国人,都遵守。交通无论对人只要违反交通规则,都对之管理和处罚。,以狭义的角度上理解,涉外警务法是专门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出入境的人或外国人的警务管理。我国狭义上的警务管理角度太窄,涉及面不宽,思维仍局限于此及的国籍、出入境管理和边防检查和少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活动等这几项职能,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已经远适应新形势的进展,,拟就广义上的警务活动对涉外警务法作粗浅的探讨。

二、涉外警务法的特点

涉外警务法除了具有创制性、特殊规范性、适用性及强制性等法律所具有的特点之外,有其自身的特点,体现在:
1、涉外警务法统一的法典,其法律规范散见于宪法、法律和为数众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示、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参加或批准加入、缔结的国际条约中。
2、涉外警务法内容庞杂、范围广泛,几乎涉及到警务活动、职能及管理权限的领域。行政职能活动、刑事职能活动及警务司法行政职能活动(比如对外籍犯的管理,涉外狱政工作、在押犯与国外通信和接受国外汇款等内容)
3、涉外警务不同与国内职能活动的最的特点是这些事务的涉外性。它涉及与有关外国的联系,具有国际社会联系的性质,有些则属于国际事务,决定了涉外警务管理活动仅限于部门,外交和外事机关也承担着某些涉外警务管理的职能,如:我国有关出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和和授权的地方机关,均是出入境的管理机关。这些机关的职能是负责出入境的管理。
4、涉外警务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原则、管辖等内容带有国际通行的做法和规则,是社会联系国际化的产物,了涉外警务管理在国际范围内的趋同化。,各国在涉外警务管理所建立的一整套机制,各国的国情、地理环境、人文历史情况的不同而差别,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各国联系更加紧密的今天,正在加速融合贯通。制度具有了国际统一的走势,在国际社会的努力下国际公约不久将有望出现。
有人质疑:涉外警务法具有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不足在现实中会找到正确的答案,现在的不足是把涉外警务法以我国法律系统中找出来探讨,这门学科的规律或探讨其出现的法律现象。涉外警务法律的渊源即涉外警务发的外在体现形式。我国涉外警务法律统一的成文化法典,涉外警务法散布于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当中,加上为数不多的几部单行法律法规,除了国内法律法规以外,也涉及到国际条约等国际法律渊源。就国内法立法来看,涉外警务法的体现形式有:
1、宪法。宪法是涉外警务法的渊源。我国宪法所的涉外警务法律规范有如下内容:(1)进展同各国的外交联系和经济、文化交流的规范;(2)关于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的组织和职权的规范,如:行政法规、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或协定管理华侨事务等等;(3)外商投资的规范;(4)保护在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的规范;(5)对政治避难的外国人,给予庇护的规范和关于宗教信仰、人身安全与财产保证维护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职能的规范。宪法具有根本大法的性质和地位,宪法涉外警务法律规范大原则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化。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非法律涉外警务法律的体现形式。,《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共和国人民法》、《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等,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若干规范性法律文件,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等等,也含有数量的涉外警务规范。
3、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涉外警务法的渊源。比如,《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细则》等等,这些行政法规确认和调整了广泛的涉外警务联系。
4、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外警务法的体现形式之。,外交部于1986年12月26日公布的《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细则》,1986年12月26日外交部和交通部公布的《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细则》,1981年公布的《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发布的《人民共和国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也专门对涉外案件的处理作了规定。
5、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运用法律的不足的解释是涉外警务法的渊源。,199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贯彻〈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不足的意见(试行)》、198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以何时起算不足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不足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有关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不足的解释》等等。
6、国际条约。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除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涉外警务法的的体现形式。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的其他在国际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实体之间确立、变更或解除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内容十分,涉及到各国交往的方面,比如反、禁毒、反偷渡、反劫机、制止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的、维护国际邮政秩序国际刑事管辖、引渡等。新成立,我国相继签订和加入国际条约和双边多边协定。涉及到警务的国际条约或协定,涉外警务法律的渊源,具有较国内立法优先适用的特点。体现为刑事法律文件,它是指国际公约中旨在制裁国际犯罪、维护各国利益的刑事法规范,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不足、即国内刑法中与国际的内容,各国为避开刑事管辖权的冲突而缔结的国际公约,刑事实体法也刑事程序法规范。比如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规定,是刑事诉讼法国际化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多边协定中有关刑事立法的内容是世界各国同国际犯罪作斗争的法律,世界各国在处理涉及国际违法犯罪的刑事案件中遵守的准则,而为了使这样的准则国际社会的承认和遵守,它就是世界各国在自愿平等协商的上达成一致,体现为国际造法程序签订的、各国承诺信守的国际条约或协定。
展望未来我国涉外警务立法,本人:,应当对涉外警务法的不足和法律制度的内容加强论述探讨。,在的实践中进展和改善涉外警务法的论述。再次,在的时候,就涉外警务法的内容在部门规章或地方立法中和。等到论述和实践成熟之际,再用法律的形式对涉外警务法提升和加强。在这里,本人就涉外警务法的不足拙见,意在抛砖引玉。
文献:
[1]《法论纲》,法律出版社。
[2]《行政诉讼剖析、判例、》,法制出版社。
[3]《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
[4]《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张智辉,政法大学出版1999年出版。
[5]《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赵永深,法律出版社1994年出版。
[6]《国际法原理》[美]汉斯.凯尔森,王铁崖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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